人民法院报 □周海浪 这样的事情在生活中时有发生,给人的感觉就是储户与银行之间并不存在平等的法律关系,因为如果银行少付了款,储户一旦离柜,就没有任何理由再找银行索要款项;但是,如果是银行多付了款,无论储户是否离柜都应退还多得款项,否则就是不当得利。如此不平衡、不协调的现象,究竟原因为何?它的出现和长期存在,是否会冲击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呢?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平等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的题中之义,否则就有违公平的基本价值。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实际上存在一些“霸王条款”,它们凭借一方经济主体强势的地位,以压倒性的、别无选择的方式,要求乃至命令另一方主体必须这么做。过去一段时间,各界针对部分饭店收取“开瓶费”的现象,进行了激烈的抨击,虽然有所好转,但仍然存在“谢绝自带酒水”,否则加收“服务费”的规则。在这一案例中,“离柜概不负责”实质上就具有“霸王条款”的意味,因为它的实质意思其实是“少付款概不负责,多付款如数归还”,这样的“规则”存在于市场经济之中,真的有点不可思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离柜概不负责”,以一种一刀切的方式,只要离柜,无论银行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责任,无疑,其有违合同法的要旨。 或许有人会提出,如果银行少付了款,储户也可以起诉银行不当得利啊?抛开诉讼的艰难程度不说,这并不仅是谁起诉谁的问题,更是银行的态度问题,是其服务质量的问题。但遗憾的是,银行并没有一个值得广大储户认可的态度,更多的是让人觉得失望和冷漠。笔者无意于为多拿钱的秦小姐辩护,只是对“离柜概不负责”这类标语和做法表达自己深切的担忧。或许,它的出现,旨在提醒广大储户和银行工作人员要清点清楚款额,本身无可厚非,但它的存在,却是对市场经济的极大讽刺,是对公平价值的激烈冲击,如此不负责任的标语,可休矣! 依稀记得,次贷危机和国家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的那段时间,银行非常积极地与其储户联系,希望他们继续把钱存在银行里,其亲切的态度着实让人觉得银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如今形势有所好转,一些银行就以冷冰冰的“离柜概不负责”之类的标语和起诉储户不当得利的做法来掩饰自己的错误,难道真的是“六月天,娃娃脸”,说变就变吗?银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利润来源于储户,只有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储户们才愿意选择把钱存进银行;如果仍然以“离柜概不负责”之类的“霸王条款”作为掩盖自身缺陷的挡箭牌,其结果必然是丧失储户的信任,造成储户流失,其后果可想而知。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