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木 岩 伦敦奥运会已临近尾声,赛场上,中国运动员的表现令人瞩目,而在赛场外,“中国话题”的火爆也毫不逊色。奥运会还未开幕时,因为美国奥运代表队队服由中国制造,在美国引起一片哗然,有议员甚至发表了比较激烈的言论。其实等到奥运开幕,再放眼奥运赛场,美国队队服这事可能就不值得那么令人大惊小怪了。本届奥运会上,代表团制服的10%、比赛运动服的14%、参赛国国旗的20%、奥运特许商品的65%和奥组委官员、裁判服装的100%,都是由中国制造的。 中国制造,已经成为一种现象。奥运会,仅仅是向人们展示“中国制造”影响力的一扇窗口而已。这种影响力,无疑是一个国家发展实力的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成就令人惊叹,被誉为“中国奇迹”。中国制造的产品,在世界上产生如此广泛的影响力,不过是经济发展实力的必然体现,水到渠成而已。 不过,在骄傲于中国经济发展成就的同时,还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一国的实力既有硬实力,也有软实力;一国的影响力,不仅要体现在物质文明上,还应体现在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上。在硬实力的打造上,在物质文明的建设上,我国已成就显赫,影响与日俱增,而在软实力的塑造上,在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上,则毋庸讳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治,是人类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不尽完善之处也很明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可细节的缺失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也在提醒人们,法律体系建设并非一劳永逸;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司法公信力的不彰、法律权威的不足,也在告诫人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依法治国,尚任重而道远。 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可是法治之路究竟如何走,究竟要建成什么样的法治形态,却有着不同的认识。如果对法治建设的方向不明,不能形成共识,就会在实践中造成法治建设道路的摇摆,徒增探索成本。因此,在尊重不同观点,进行充分探讨的基础上,形成法治建设道路的共识,十分有必要。 这种共识不应停留在抽象层面上。如果脱离实际,谈法治建设的道路,那么要尊重本国国情、立足本国实际,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形成这样的共识并不难。可是一旦落实到具体目标和路径上,则会歧见顿生——如果仅仅是制度设计和操作上的歧见,那么这样的歧见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必要的,因为允许不同认识的存在,正是进行科学探索的前提。问题在于,很多歧见的存在,是因为不能将立足国情、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这样的共识性理念贯彻落实到具体情境中所致,这样就造成了认识论上的前后不一致,出现认识逻辑上的断裂。这样歧见的存在并非是科学探索的前提,相反,因为在认识论上隐蔽的逻辑断裂,而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不利于对法治建设之路进行科学的探索。 不能将立足国情、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这样的共识性理念贯彻始终,究其原因,是因为对法治形态和法治建设之路存在单一化的认识。如果在心中只有一种法治模式,那么凡是与这样的模式稍有偏差,自然会对之心有微词,甚至口诛笔伐。 可是,这样单一化的法治模式是否真的存在? 曾主张“全盘西化”,后改为坚持“充分世界化”的胡适就曾指出:“你尽管说基督教比我们的道佛教高明得多,但事实上基督教有一两百个宗派,他们自己就互相诋毁,我们要信哪一派?”法治建设同样如此。法治,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治理方式,当然有共性的特质,诸如法律权威、民主政制、规则之治等,可这些共性在不同的国情下,也是花开百朵,形态各异,并非只有一张面孔。在美国,三权分立制衡,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地位尊崇,甚至在选举发生争议时,可裁决总统人选。在英国,则奉行议会至上,长期以来,最高司法裁判权附属于立法机构,直到2009年才正式组建独立的最高法院。在德国,有宪法法院;在法国,有行政法院,这些法治模式尽管差异很大,但只要符合本国的具体国情,与本国的实际相契合,就能行之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不仅法治形态不同,各国在走向法治的过程中,其道路也千差万别,与本国的政治、历史、文化发展等息息相关。 建设法治,既没有单一的模式可参照,也没有固定的道路可照搬。当我们在经济建设上以“中国模式”开创出“中国奇迹”的同时,在制度文明建设上,我们也应有勇气探索、开掘出法治建设的中国模式。立足我国国情,着眼当前实际,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我们应当有这样的意识自觉和探索勇气。惟如此,才能不仅以“中国制造”的产品贡献世界,也将以制度文明建设中的“中国制造”,为人类社会的文明探索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