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张森林 诚然,李舒舒违反交通规则是客观事实,但见义勇为属于舍生取义的特殊情形,理当给予免责。很明显,倘若李舒舒不违反交通规则,救人行为就无法实施,势必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救人生命与遵守交通规则,孰轻孰重一目了然,交警部门执法应在两者之间的取舍上,树立一个正确的导向。这就好比司马光砸缸救人,不能让司马光做了好事还得承担砸缸的损失,如此才能体现民法的公平精神,也才能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 实际上,我国侵权责任法早有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务院刚刚出台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家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原则上不让见义勇为者支付一点医疗费。按照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李舒舒非但不需要承担25%的责任,还应享受见义勇为者“不支付一点医疗费”的待遇。 毫无疑问,李舒舒受伤源于见义勇为,与雯雯受伤有着内在的关联,并非孤立的两起事件。当地交警部门将其割裂开来分别处罚,让见义勇为者“自作自受”地承担责任,等于否定了见义勇为的崇高价值。如果推而广之,今后在马路上遇到类似的事情,救人者无论被撞伤、撞死,都得承担可能高达50%的责任,落个“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下场,谁还敢冲上去见义勇为? (作者单位:安徽省铜陵市委统战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