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邹中华 司法公信的支点在于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具体到司法工作中,根本上就是要坚持人民群众的司法主体地位,充分理解民众的司法感受,充分尊重民众的正当诉求,充分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充分维护民众的人格尊严。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主体”是指与客体相对应的认知者;从历史观的角度看,“主体”是指推动和构成社会发展的人。在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强调人在发展中具有根本性的地位和作用,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是以人为主体来进行的。而作为整个社会政治系统的分支,司法制度的建构、司法活动的开展,归根结底有赖于作为司法主体的人民群众的能动作用。只有切实尊重民众的司法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民众在司法活动中的能动性、主导性,始终按照民众的评价和意愿来调整司法策略、改进司法工作,才能从源头上、本质上增强司法公信。 在封建社会中,统治者以严刑峻法来威慑、警示和压制广大民众。在这种法律制度和诉讼文化中,司法是一个封闭的体系,民众无法接近、无法参与更无法监督司法,法律生活和社会生活之间被筑起一道坚实的樊篱。司法权具有高高在上、高深莫测、使人惧怕的威严,人们的权利、自由和尊严不被尊重,民众完全沦为司法的客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司法的主体:既是司法权的行使主体(如人民陪审员),又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如诉讼参与人),也是认知、评价司法的主体,还是司法权及司法活动的服务性主体。作为司法权的行使主体,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应得到尊重和维护,司法民主化必须一以贯之;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人民群众的诉权应得到切实保障,尤其是要保护好诉讼能力偏弱的群体行使诉权;作为认知、评价司法的主体,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应得到及时回应,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应在司法过程中得以满足和实现;作为司法权及司法活动的服务性主体,人民群众应享受到方便、快捷、优质的司法服务,司法服务人民、依靠人民的理念必须得以牢固确立和有效贯彻。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关键就是要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主体性理念,尊重群众和当事人的意志、尊严和自由,重视回应和满足民众的司法期待和需求,使司法更加公正公开、更加便捷高效,争取民众对司法更深的认同和信赖。 首先,要进一步增强司法的开放性。通过落实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强化司法延伸、优化司法环境、增强司法透明等措施,使司法面向社会更加开放,真正成为民众能够了解、接近、参与和监督的司法。其次,要进一步增强司法的亲和性。通过塑造法官亲民爱民、公正廉洁的良好社会形象,落实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加强调解、和解等软性司法手段的运用等方式,提升司法亲和力,使民众确立对司法的亲近感和感情依赖进而服从司法裁判。第三,要进一步增强司法的回应性。除了要一如既往地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之外,须臾不可忽视对社会价值评判的吸纳、引导和回应,通过在与民意的沟通交流中实现从紧张走向和谐的关系。第四,要进一步增强司法的包容性。以平常心看待并切实尊重不同诉求的差异,始终包容和善待多种价值观,在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中运用统筹兼顾、利益衡平的手段,努力实现争议各方求同存异,形成共识,和谐相处,协调发展。 (作者系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