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刘英团 说起“虚拟财产”,我们说得最多的是QQ、社交网站的账号、电子邮箱等常用的东西,它的价值大多体现在情感方面。但动辄上万元的游戏账号和装备也非天方夜谭,高等级的游戏账号和装备既有价又有市,卖到几十万也不成问题。 温甬“7·23动车事故”中,幸存女孩项炜伊妈妈的微博停在了7月23日19点17分的最后一条微博,新浪为让小伊伊留住这份记忆,在第一时间将已故者的微博信息传给了她的亲属。但在腾讯与用户签订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QQ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如果腾讯发现使用者并非账号初始注册人,腾讯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回收该账号而无需向该账号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虚拟货币”是通过真实货币兑换获得,具有“财产性质”,属于“财物”。既然QQ号码具有“财产性质”,属于“财物”,用户在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也付出了劳动或用“真金白银”充了值,使得这些账户拥有了自身的价值,“网络遗产”自然应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继承。 一项调查数据显示,英国47%的公众认为自己有网络财产,并且超过两成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的网络财产价值在100英镑以上。粗略估计,全英网络财产总价值已超过23亿英镑,EA创始人、数字巧克力公司总裁崔普·霍金斯说“中国的虚拟物品市场达到了70亿美元”。我国现有的继承法对有律法确定的财产,继承时有法可依,除了房子、存款和黄金白银外,那些散落在网络上的“遗产”承载着太多的故事、回忆和付出,如果强制收回或拍卖用户一定时限内不使用的账号,无疑是涉嫌侵权的。 据最新的调查显示,我国有即时通讯用户3.9亿,博客用户3.1亿,社交网站用户2.3亿,微博用户1.9亿。我国继承法虽没有针对“网络遗产”的继承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根据物权法“使用权”也具有“财产属性”的原理,只要具有财产性质,法律就应当允许继承。而且,我国已然向“虚拟财产”依法征税,立法岂能止步不前? (作者系河南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