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郑张振 如此违背社会伦理的假结婚,让人目瞪口呆。尹定前夫妻利令智昏,置伦理道德于不顾,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还有待商榷。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的规定,笔者认为,定诈骗罪似乎难以自圆其说。诈骗罪一般来讲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一般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本案中,尹定前跟妻子离婚,与前丈母娘结婚,到与前丈母娘离婚,最后再与前妻复婚,这里面并无诸如伪造、虚构、隐瞒等违法犯罪情节。正是基于此,邓素芳成为拆迁时的“户籍人口”从而获得了相当可观的拆迁利益。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尹定前夫妻没有虚构任何事实,离婚证、结婚证、户口本在法律层面上都是真实的,也没有隐瞒任何事实,因此,尹定前夫妻二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欺诈的行为。 第二,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刑法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生活,要本能的保持适用的谨慎。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仅仅目的违法,但其客观行为在法律上都是合法的,没有实施任何虚构和隐瞒等诈骗行为,因此,愚以为,这种因人身变化引发财产增加的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对规则的利用而不是欺骗。 第三,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禁止直系姻亲结婚,女婿不能娶丈母娘,二者并不存在血缘上关系。我国婚姻法采用严格的形式主义,除了近亲不准结等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外,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就具有法定的效力。虽然尹定前和其岳母邓素芳结婚有违伦理道德,为世人所不齿,但是也不违法,如果违法也不可能办到结婚证。 因此,我们不应将道德伦理人情上的“欺骗”,与严格法律层面的“诈骗”混为一谈,甚至选择性地使用公权力追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