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改革内容 确定示范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 公开审判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公开制度改革”也一直是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纲要中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国法院采取积极措施,在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六个方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制度改革。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2009年12月,针对司法公开的关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两个文件,标志着司法公开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2010年11月,以重点问题为切入点,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公开改革成果。 为协调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公开改革的部署,统领全国司法公开工作,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司法公开工作的长效性。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确定了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同时制定下发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要求全国各示范法院严格按照示范标准,全方位地开展司法公开工作。 推进情况 增加科技含量,实现全方位公开 目前,全国法院正以制度建设为前提,以健全机构为抓手,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宣传为推手,以考核检查为保障,全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 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科技含量日益增加,许多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基本形成硬件设备完善、网络覆盖法庭、数据即时生成、资源共享互通的管理模式。四川法院积极推进网上办案,形成了内部透明的监督制约机制。 全国各级法院根据庭审公开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了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庭审制度,有的法院还专门设置媒体旁听席,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的规定,积极开展庭审直播工作,这方面,北京、辽宁、河南等地法院开展较多。 各级法院还不断健全执行信息查询系统,为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对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全面向当事人公开。2010年,北京高院正式成立了全国首家执行信息查询中心,重庆全市从2009年4月实行涉讼资产均进入重交所并实行电子竞价交易,2010年12月全面推行互联网电子竞价。 在审务公开方面,各级法院充分利用网站、“微博”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各类情况;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让人民群众参与和感受司法;设立新闻发言人,积极利用媒体宣传法院工作,并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疏导。 典型经验 重大案件举行意见征询会 “法院判决要引导社会,更要忠于法律,既然协议无效,就应该判决女方返还钱款。” “男方包养情人有错在先,应该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老百姓会更能认可。” 言辞针锋相对,甚至有点“火药味”,这不是辩论赛,而是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重大案件意见征询会的一个场面,前者的观点来自某大学法学院教授,后者的观点来自一位人大代表。此案原、被告为情人关系,签订了一份特殊的协议:男方为女方斥资百万买房,女方承诺做他的情人;如女方提出分手,则要返还男方购房款。没多久,男方就反悔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女方归还房款。 为处理好纠纷,杭州中院专就此案召开了意见征询会。最后,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的意见得到了大多与会同志的认同:婚外情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列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要谨慎。从本案的社会效果来讲,最好让双方都占不到便宜。最终,杭州中院以双方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了男方的诉请。 针对热点难点案件召开意见征询会,是近年来杭州中院加强司法公开的一项新举措。作为全国100家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之一,该院在加强司法公开建设方面规定了36项具体举措,该院还全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开展司法拍卖社会化、市场化改革,建立法学专家咨询委员会、特约监督员等制度,并深入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社会反响良好。
点 评 “司法越透明,公众越信赖” 司法公开是衡量法治发展的标尺,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司法公开是一项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是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发生重大转变的大背景下,顺应民众需求和尊重司法规律,司法公开具有必然性。 司法需要全面公开,不能选择性公开,要做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为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自实施“五年改革纲要”以来,陆续推出了许多推进司法公开的制度和措施,构成了司法公开改革的依据和机制,表明司法公开改革在扎扎实实地推进。 浙江法院推动“阳光司法工程”,尝试在全国推出首个“司法透明指数”,让司法公开走向量化,正是中国司法公开改革不断深入的一个显例,是切实抓好司法公开措施落实的具体行动,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切实、主动、及时、充分地提供司法信息,提升司法公开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司法透明指数产生具有必然性和标志性。当下,司法透明指数的现实意义在于:它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是公众行使权利、监督司法的理性通道,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长效机制。司法权威是建立在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基础上的;司法越透明,公众就越信赖,司法就越具有权威。这正是司法改革努力的方向。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钱弘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