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李江英
早在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废除后,劳教制度的改革就被提到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但由于利益相关方的阻力,这一草案最终都未能提交人大审议,改革最终也不了了之。由此可见,劳教制度改革离不开参与改革各方的妥协。如果说社会公众特别是专家学者已经对劳教制度的“不法性”和“非理性”达成了基本共识,那么接下来要做的就是,促成现有权力部门理解并认同这种社会共识,主动放权,自愿加入劳教制度的改革进程。此外,即使可以通过制度的顶层设计来消除来自权力部门的改革阻力,改革劳教制度也同样有必要全面考量现有权力部门对改革结果的关切,以便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保证改革的稳妥性、连续性和有效性。需要明确的是,在强调妥协的同时,必须强调对一些基本共识的坚持,避免劳教制度的主要弊端在新制度中隐形延续。这些基本共识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限制人身自由的对象、范围、强度应当清晰明确,相关执行部门对此不得做扩大适用;与刑罚严厉性程度相当的惩罚性措施必须由司法机关严格依据正当法律程序作出,必须经过听证,允许相对人申辩、质证、辩论等。 客观来讲,劳教制度的产生、延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其社会价值应当被肯定。劳教制度作为一种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并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教育和改造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违法人员,维护社会安定。现实生活中,劳教制度的变异背后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确有个别社会成员屡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屡屡挑战社会公共秩序,但又不构成刑事犯罪,无法以刑罚手段加以惩戒;而罚款、拘留等一般行政处罚手段的惩戒效果不佳。少数权利遭受损害的群体不能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试图以闹访、冲击国家机关等违法手段来实现正当目的,却忽视不法手段必然影响行为结果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劳教制度成为众矢之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少数执法者错误的社会稳定观、政绩观。这些执法者对待公民正当利益诉求的态度冷漠、粗暴,信奉的是“把人关起来”的稳定。殊不知,多数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形成与公权力自身的不公正、不公开、不文明行为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权力压制下的暂时稳定往往催生新的持续性不稳定。 劳教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之所以会偏离制度设计的初衷,与配套的监督机制落实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劳教由公安部门决定,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本意在于分权制约,但实践中,司法行政部门对公安部门劳教决定的制约作用十分有限,缺乏监督制约的法律手段。同时,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劳教人员不服劳动教养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劳教决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劳教决定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监督。但是,实践中,法院撤销劳教决定后,公安机关照样可以找出理由,再次对相对人作出新的劳教决定,司法权力不受尊重导致司法监督效果也大打折扣。因此,无论劳教权的行使者是现在的公安机关还是改革设想的司法机关,都有必要关注配套监督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只有对劳教权进行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才能保障这种权力不被滥用。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尤其要加强有关部门对劳教权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依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