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徐小飞 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全国法院范围内试点。《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虽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只是为法官提供参考性办案指南,但其中证据规则和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已被5个省和8个市转化为地方立法、法院规范性文件,这也为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纠纷案件提供有益探索和指导。 受传统思想影响,一些法官对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是小事”,因而在处理家庭暴力纠纷案件时,往往会劝说受害妇女应该隐忍求全放弃损害赔偿的要求。司法是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法官必须杜绝这种陈腐的思想观念,要将“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犯罪和每个妇女都不应遭受暴力”的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观念内化于心,进一步强化性别平等原则,切实采取有效司法措施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的特征,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一般存在夫妻关系,暴力的实施场所以家庭内部为主,取证具有困难性。一些受害妇女囿于各方面因素所限,取证意识和能力不强。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可通过法律释明的方式引导受害妇女用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固化丈夫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也可以告知其保留由医生做出的诊断证明,由家人和邻居出具证人证言,作为认定其遭受家暴的有力证据,以此证明家庭暴力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必要内容。再者,法官要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主动向当地妇联、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调查有关情况。 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适用优势证据规则,由法官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作出判断并认定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受害妇女需要举证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事实。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纠纷时要降低妇女提供证据证明标准,在受害妇女完成上述举证的情况下,由施暴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 受害妇女提起离婚诉讼时,可向法院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接到该申请令,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直接将施暴者与受害人进行物理隔离,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很好的保护效果,据统计,施暴者自动履行率高达98%。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法官应确立并强化补偿和照顾受害人的理念,在受害妇女有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形的,在财产分割时应适当照顾受害妇女。 由于家庭暴力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适用法律的不便操作性,以及其他各方面的负面影响,使得家庭暴力纠纷往往难以得到妥善解决。为了打破传统的家事观念,引起社会对家庭成员权利与义务的重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有条件的法院可开设家事专门法庭,选派具有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经验的法官,以专门化、专业化的审理方式保障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权利。法院要对专司负责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官,加强心理学、社会学、婚姻法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能力,避免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出现的心理枯竭或可能出现的其他负面影响。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