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志 灵 仅从新闻提供的信息来看,不少人或许会认为,耐克公司受处罚的原因是同一款产品在国内外有500多元价差的双重标准。但事实上,耐克公司受处罚的原因是涉嫌欺诈。耐克公司在国内外对这款鞋进行宣传时,主要突出的是足跟和前掌的双气垫,但是中国消费者买到手的产品只有一个气垫,因此耐克公司在销售时涉嫌对中国消费者进行欺诈。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而对于这种价格欺诈行为,该办法规定的是,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改正,并且可以根据情节对其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耐克公司受到处罚,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它触碰了欺诈消费者这一红线,违背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便耐克公司搞国外国内“双重标准”,国内执法机构也对它无可奈何。 放眼当下,从生活日用品、电子产品、食品领域到汽车领域,强生产品召回、知名笔记本召回、苹果产品退差价、丰田公司问题汽车赔偿等,都存在着国内外双重标准的问题。某种程度上说,造成这种双重标准现象的原因,不是跨国公司太过傲慢,而是我们的法律规定太不给力。由于我国的问题产品召回制度相当的不完善,使得在其他国家严格按照当地法律规定进行问题产品召回的跨国公司,面对中国消费者,只是入乡随俗地按照中国的法律执行。按照属地守法的原则,这种情况下,即便跨国公司大搞双重标准,消费者和执法部门也只能望洋兴叹、徒呼无奈。 要改变跨国公司在问题产品上的双重标准的做法,需要的是法律制度的完善,让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严格性上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不给跨国公司搞双重标准以可乘之机。 (作者系北京市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