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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限期政府公开信息可为行政指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光明网 上周末(10月19日),郑州消费者赵正军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判决书。判决书判定卫生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这个判决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行以来,颇具标志性的一个判决。这个判决据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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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末(10月19日),郑州消费者赵正军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判决书。判决书判定卫生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这个判决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行以来,颇具标志性的一个判决。这个判决据以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不仅可以成为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的参考与借鉴,也可成为政府行政的一个指引和规范。

  2010年修订的生乳新国标,乳蛋白含量从1986年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克降到了2.8克,低于国外3克以上的标准;菌落总数则从2003年的每毫升50万调至200万,是美国、欧盟(10万个)标准的20倍。这一标准因此被业界和消费者称为“全球最差,是全球乳业的耻辱”。有参与乳业新国标制定的专家称,“中国生乳标准被个别生产常温奶的大企业绑架”。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去年12月2日,郑州消费者赵正军向卫生部申请公开有关乳业新国标制定过程的政府信息,要求卫生部公开生乳等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生乳标准起草工作单位与卫生部签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起草单位对反馈意见中不予采纳意见的信息资料、生乳标准审查讨论中专业分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等政府信息。其中,重点是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今年1月20日,卫生部在赵正军的三次申请问询下答复称,赵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今年2月16日,赵正军将卫生部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卫生部辩称,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非卫生部;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该会议纪要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定会议纪要即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卫生部不予公开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卫生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成功案例不多,由法院判定政府拒不公开的作为违法的判例更少。政府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除了以“国家机密”搪塞公民申请外,更多的、也是格外能够“打动”和“要挟”法院的,就是所谓“影响社会稳定”的说辞。由这套说辞,似乎是政府信息捂得越严实、“国家机密”范围越大、决策过程越不公开,社会就越稳定,公众的利益就越能够得到保证。“社会稳定”说,不仅把政府涉及到公众利益的决策过程“黑箱化”,也把保守决策过程“秘密”的努力纳入到了“维稳”的范畴。如此,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成了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一些地方政府也由此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视为“刺头”,打入另册,划入维稳重点“名单”……

  当然,除了上述那种抗拒政府信息的方法外,有的政府部门还以含糊其辞、答非所问、顾左右言他的方式来回避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最近的例子,就是铁道部对公民申请公开有关其12306网站建设信息的答复(见光明网评论员文章《铁道部何以对信息公开申请答非所问》)。这样的思维方式,这样的行政过程,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距离之远,不可以道里计。因此,法治国家的建设,应以政府守法为先导。(光明网评论员)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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