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并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有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也强调了未来农业保险多样化发展方向。 多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发展农业保险。2007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给予农业保险费补贴达264亿元。各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费补贴合计占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达80%。不过,随着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规模和覆盖面持续较快增长,目前农业保险所占比例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负责人16日就《农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强调,发展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对于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农业保险立法明确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各种原则性问题,才是有效解决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根本途径,才能使得农业保险在发展的道路上有法可依,健康稳定发展。”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黄英君表示,条例解决了此前《农业法》和《保险法》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存在的法律空白,对农业保险在政府职责、经办主体、组织推动方式、经费筹集渠道等方面都有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而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则必须各司其职。 “农业保险经营运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保证农业保险各项制度的有效运行。”黄英君说。 条例指出,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 不过,关于财政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具体办法,条例表示“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涉及如何补、补给谁、补多少等实施细节以及营业税、所得税等减免问题,仍缺乏细则,需要尽快出台配套措施。 条例还特别指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此,黄英君表示赞同,“政府层面应该加强必要的金融服务政策,信贷优惠政策等可以有效引导农户投保,扩大农业保险的广覆盖面”。 专家指出,此次出台的条例与5月份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更强调了“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较此前“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有所区别。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教授王绪瑾表示,条例吸取了此前不少学者的意见,对于农业保险更多强调了政策性,以适应农业自身特点,也体现了国家主张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多样化发展的要求。 除了强调发展模式多元化,此次条例另一个重要的调整在于,注重经营主体的多样化。条例中,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再限定为保险公司,而是包括了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组织等保险机构。 “不论经营主体多元化还是经营模式多样化,其目的都是有利于农业保险稳健、可持续发展。”王绪瑾说。(记者吴雨、王文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