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司马童 “常回家看看”的简单需求,何以成了许多老年人的“热门呼声”?归根到底,说明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应尽责任上,做得并不是十分到位和完美。譬如,在“常回家看看”这个问题上,有些家庭成员“重己不重老”,总会借口“工作忙,压力大”而对这份重要的“精神孝心”能省则省;也有一些子女,“重虚不重实”,难得去看望和问候老人一次,到家之后就专心致志地盯着手机屏幕自娱自乐,令老人们倍感失望与冷落。 “常回家看看”入法之后,势必要让许多家庭成员如芒刺背,感受到一种关心照顾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强制触动。于是,种种强调客观原因的抵触叫屈情绪,很快形成了一股“集体回应”;甚至于,因着目前有些社会问题尚未合理解决,一些人更想有意无意地将自身的主动不够,归咎于外部环境的阻碍掣肘。这种怨言貌似实话实说,但却绝对不是质疑法制善意的堂皇理由——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上升为法律问题,其实更能促使社会有关方面采取积极应对,努力为公民个人的良好施孝,提供周到的考虑和帮助。 不应质疑“常回家看看”的法治善意,不是回避和忽视某些家庭成员的现实困难,一味地为新法修订唱高调。而是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社会的和谐,文明的进步,需要我们善于革除旧习,勇于提升使命,把“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工作,不断引向一个新的高度和力度。而对照现实语境,“常回家看看”的入法施行,既是老年人的期望所在,更应成为所有社会成员修身、立人的重要一环。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一面镜子,“照”出的孝心却肯定不尽相同。譬如有人就已提出疑问,看望几次才算“经常问候”?忽视和冷落老年人的“标准”谁能准确把握?这些问题并非都是无稽之谈,值得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细化文章。而有一点却应看到,“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当社会上那些最有条件、最应示范的群体,率先把“常回家看看”做得可圈可点了,并尽心尽力地做好了其他人尽孝条件的改善工作,相信人们对于法治善意的疑虑,也会越来越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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