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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有赖探亲假制度改革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检察日报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并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即要求“常回家看看”。 7月22日,据媒体报道,21日下午,当民警打开长春市滨河小区5
检察日报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并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即要求“常回家看看”。

    7月22日,据媒体报道,21日下午,当民警打开长春市滨河小区516栋3单元602户的房门时,一名空巢老人蜷缩在小床上已离开了人世。他是在去世10多天后才被发现的。警方联系了其妹妹和妹夫,却一直联系不上其女儿。而近些年,老人无声无息死在家中,多日后才被人发现的悲剧不时上演,让人不胜唏嘘。那么,法律要求“常回家看看”,其可行性有多大?能避免类似“孤独死”事件发生吗?

    确实,上述条款只是倡导性的,因为没有具体的追责条款保障。那么,“常回家看看”入法,只是表达了制定者的美好愿望吗?华南师范大学马廉祯副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规定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老年人的同时,还配合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当然,原则性法律还需要具体制度性规定保障实施,他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或会促使实施了32年的探亲假制度得以修订。

    “常回家看看”有赖探亲假制度支持

    全国老龄办2012年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已达49.7%。尽管“常回家看看”有了法律规定,但如何才能让儿女经常回家看望老人,除了儿女自身出于人品自觉行动外,还有赖于探亲假制度的支持。

    马廉祯介绍,探亲假制度始于1981年,当年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根据《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根据实际需要,单位还应当提供路程假,而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除此之外,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单位还应当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探亲假制度遭遇尴尬

    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汪女士说,“我从没休过探亲假,因为老板说探亲假的规定不适用于私营企业。”而在某国企工作的杨先生则说,单位的工作“一个萝卜一个坑”,休几天年休假还行,20天的探亲假从不敢请,单位领导可能不同意尚在其次,走那么长时间,工资、奖金、升职、评优都受影响。

    确实,探亲假规定出台32年,与现实生活越来越脱节。

    一方面,《规定》所确定的报销制度不合理。首先,《规定》中没有明确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也能享受探亲假,而目前私营企业成为重要的用工单位。其次,探亲假规定的是探视自己的父母,那么,公婆和岳父岳母就不能休“公假”探望了。再次,路费报销规定也成为工薪族的拦路虎。《规定》明确,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同是探视父母,未婚和已婚报销比例相差70%。工薪族的已婚人士张先生认为,近几年工资增长较快,路费大多都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而无法报销,再加上现时代的交通工具诸如飞机、高铁消费较高,如果仍按超过本人工资30%的部分才能报销,可报销的情况其实很少,一些人只能无奈放弃探亲假。

    另一方面,80年代的中国,家家都有几个孩子,老人总能和一个孩子生活在一起,其他的孩子只需要有时间去看看就行了。所以,《规定》措辞是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待遇。由于不是强制规定,多数单位乐于不执行,对社会影响也不大。现在,独生子女的一代已经长大,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在社会养老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社会负担将会越来越严重。

    法律也要回归中华文明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在瑞典、芬兰等一些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规定,子女应当满足父母的精神赡养要求,比如规定子女跟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天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对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也作了规定,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了赡养行为的质量。在日本,有“一碗汤”距离的规定,就是父母和孩子居住的距离应为端一碗汤从这家到那家不会凉。

    “其实,孝顺是中华文化的传统美德。因此,如何落实探亲假,不必西学,回头看看中国历史,看看我们光辉灿烂的传统文化,包括法律文化就能得到启示。”马廉祯说,在中国休假制度的发展史中,唐代是一个重要的时期,唐代法令规定了省亲假:父母在3000里以外,每3年有30天探亲假;500里以外者,每5年有15天。父母丧事,文官强制性退职3年,武官100天。

    “如果社会要提倡孝道,父母的丧假是不能缺的。”马廉祯说,古代丧假的时间是很长的,古代帝王为了彰显孝道,一般都会准许丧假,甚至允许官员因丧不辞而别。《天府广记》记载:明朝洪武八年三月,诏令百官闻父母丧,不待上报,允许去官。明朝张居正的父亲去世,上书请假,万历皇帝因为张居正时任首辅公务繁忙,3次拒绝他的请假,结果遭到了一班文武大臣的强烈反对,有的大臣因反对而受刑身残。

    细化探亲假相关制度

    1981年的《规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对夫妻分居两地及响应国家号召离开父母到外地工作的职工的一项福利保障制度。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形态和经济形态以及职工的就业方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既然《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形势发展,国务院应当及时修订探亲假规定。马廉祯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改革现有探亲假制度。

    首先,建议将探亲假的主体放宽到非公企业;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时间由四年一次缩短为三年一次;规定配偶方也享有父母探望权等等。

    其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规定》应该与其衔接,规定“职工应当享受探亲待遇”,而非“可以”;并且出台具体保障职工实现探亲假的具体细则。比如规定探亲假期间应由职工所在部门合理安排工作,不能因为工作安排变相剥夺职工的探亲假;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及时监督监察职工探亲假的执行情况,对剥夺劳动者权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再次,原财政部1981年发布的与《规定》相配套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明确,如果职工探亲乘坐飞机,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报销。对于高铁、动车、飞机等相对“奢侈”消费,建议《规定》按照动车、高铁的费用重新修订。

    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劳动福利日益改善,比如以前每周职工单休,现在双休。以前端午节、清明节都要上班,现在成了法定节假日。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我们应从制度上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能同时享受探亲假和公休假,为职工休探亲假创造一定的便利条件。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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