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舒 锐 反思杨达才案的判决,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在量刑上还需提高上限。而要根本治腐,而需有待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举报人保护、审计公开等一系列反腐机制的建立。 9月5日上午,“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达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受贿赃款25万元和504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去年8月底,杨达才因在事故现场微笑的照片引发网友关注,历经被“搜”出各种名表;自称“合法收入购买”;又被搜索出“全身都是宝”;当地纪委对其调查;被撤职、起诉;一审被确认有罪。这的确是一场网络反腐的胜利,然而,这场反腐局部战役胜利的背后,更凸显出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判决势必再度引发公众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废之争。反对者把其视为贪官的“免死金牌”,支持者把其当作“无罪推定”大背景下的权宜之计。也许出于折中考虑,刑法修正案(七)在保留本罪的同时,将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这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惩罚力度。 然而,这似乎仍然和相关行为的危害性不相适应。以杨达才为例,受贿25万,判了10年;而504余万元财产来源不明却只给出了6年的法律评价。这说不清、道不明的巨额财产无论来自何方,都可以归结于来源于手中的公权力。从这个角度,不明财产和贪污款、受贿款对社会的危害性是一样的。 也有些国家对不明财产采取了推定方式。如新加坡《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规定,财产来源不明“应视为贪污所得”;文莱、印度的法律规定,对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形称为“拥有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财产”,以贿赂罪处罚。作出简单的推定,这似乎有利于加强对贪腐的严惩,但有违刑法的严肃性、精确性。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确实有保留必要,但应比照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对该罪进行量刑。 其次,我们更应该意识到,治理贪腐光靠“重刑主义”是不行的,即使法律规定只要查到贪官都处以死刑,也并不能阻止腐败,因为这一方面将加剧贪腐者“反正都是一死,不如多贪”的心理,另一方面也在于所有贪污者的被发现、被处罚都存在或然性。杨达才就是一例,据其同事介绍:“10多年前在安康工作时,杨达才抽的是软中华、喝的是五粮液。如果不受贿,哪能抽得起、喝得起?”可见,若不是网友发现,如此肆无忌惮的炫耀行为并不曾带来任何后果,这也让贪污者更加坚信被查处是小概率事件。 “伸手被必抓”如何破题?这有待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举报人保护、审计公开等一系列反腐机制的建立,更有待于政府信息公开、官员任职公示、官员述职网上评议等制度的完善,把权力锁进笼子,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制度上实现“不敢贪”、“不能贪”,才是治理贪腐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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