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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李娜 证人不出庭、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顽疾。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此作为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据统计,修改决定近九分之一的条文涉及证人制度。 “此前,我们动员证人出庭只能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去尽力争取。”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多名司法实务界人士均表示,新刑诉法有利于调动证人积极性、排除证人后顾之忧,必将对提高关键证人的出庭率产生积极影响。 证人出庭便于法官查真相 公开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到5%。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刘晶对此有着切身的体会。2007年至2009年,西城公诉案件中只有12件23名证人出庭作证,且23人都与案件有利益关联。 刘晶说,证人出庭,法官当面倾听其陈述并适时发问,被告人与证人当面对质,既有利于法官当庭查明真相,也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包括: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人证言;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警察对于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也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适度把握出庭证人的范围,如此规定比较合理。”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人认为,所有证人都出庭,不利于保证诉讼效率,一些无重大争议的案件也确实没有必要。 立法确立强制证人作证制 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同时规定凡是证人证言都要接受法庭控辩双方质证,但这些规定未能予以落实。之所以造成这种状况,没有规定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为重要原因。 新刑诉法对此进行了完善,明文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这是我国首次在刑诉法中确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此外,立法还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作证的义务,同时明确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 “这一举措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法治理‘作证难、出庭难’,规范证人作证行为的决心。”济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人说,司法实践中,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会导致一些案件的关键证据无法获取,一些案件的关键事实无法查清,影响司法审判工作。因此,立法推出“强制证人作证”制度,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一定处罚,是很有必要的。 基层更关注可执行性问题 4年前,“凶杀案证人肖敬明举家逃亡事件”因为媒体的报道广受关注:见证一桩斗殴致死案的贵州农民肖敬明匿名指认了行凶者,但身份却在法院被“曝光”。 “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后,如何保护证人的安全、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课题。”济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人坦言,当证人出庭与犯罪嫌疑人当庭对质,确实会使证人暴露在犯罪者和公众的面前,现实中,也有人因此受到打击报复。 除了担心受到报复,还有部分证人出于经济考虑不愿出庭。证人出庭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如果没有人为此买单,许多人都会做出趋利避害的抉择。 “如果证人为避免高风险代价而失语,会危及司法公正。”刘晶告诉记者,刑诉法修改增加保护证人条款以及补偿证人费用条款,目的就是要让证人来得起,走得开,证后无忧,“这样的法律条文才是对人民负责的”。 “新法出台,基层民警更为关注的是法律的可执行性问题。”济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人说,比如证人的保护制度要落到实处,需要解决证人保护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公检法机关在证人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是什么、为保护证人可以动用何种设备手段等一系列的问题,“还需要通过后续的解释或立法工作使其细化”。 法制网北京3月28日讯 专家点评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解决证人作证难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亮点。就相关内容而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证人作证机制,这一机制可概括为:“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出庭作证的范围—强制到庭与例外—证人保护—拒绝作证的惩罚和救济”等各个环节。这充分证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已步入科学和逐步完备的轨道。 法制网记者 李娜整理 法条链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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