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司法部前不久出台了《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共9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决定的依据和目的,确定了参加宣誓人员范围,规定了组织宣誓仪式的机构、时间和宣誓方式,等等。但就是这条类似政务新闻的消息居然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尤其是对律师统一的宣誓誓词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对这一群体的关注溢于言表。 纵观西方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完善,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程序(制度因素)与法律职业(人的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当今我们的律师事业理念出现严重的缺失,显然与没有认真、正确对待“职业”理念息息相关,不仅法律职业人员队伍尚未真正成型,一些法律从业者甚至并不清楚法律职业的内涵。于是,有些律师突破法律底线执业的黑幕时有所闻。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最大的区别就是责任。虽然各行各业都讲究职业责任或社会责任,但其他行业的责任影响面有限,而法律职业责任缺失,小而言之,当事人的公平和正义受到挑战与鄙视,其法律权益受损;大而言之,一国法律效力不彰,司法欠缺公信力。 为了追求“无讼”的治境,历代儒吏都向人们灌输贱讼的价值取向,把敢于诉讼的人说是“刁民”,把帮助打官司的人斥为“诉棍”,好像他们跟流氓地痞没啥两样,专门撩拨民众到衙门告状。回到中国司法现实,有的人对于诉讼的理解,首先想到找熟人、拉关系、请客送礼甚至行贿,而对于胜诉的结果,当事人或会认为是胜诉的一方使了关系。如果律师的真才实学不被重视,就会使得律师自我规范的动力与能力大大降低,花尽心思搞关系、找人脉。 宣誓,到底能对法律人法律职业责任感的塑造起多大的作用,实在不好说,但这确实增强了律师从业的庄严感与神圣感。罗伯特·G·西蒙斯在《律师的责任》一书中论道:“一个人若投身于法律这一职业,其宗旨就必须是先主持正义而后考虑生计。”这是应然状态。但实际情况是,当一个人连温饱问题都无法解决的时候,谈责任显然是奢侈的。因此,对于任何一个人而言,光有神圣感是远远不够的。从根本上改变律师如今的生存状态,彻底铲除司法环境中一些肮脏的交易、不当的勾结,让有真才实学的律师真正对法律负责、对司法负责,是正本清源的重要因素。律师一旦丧失对法律职业的信仰,往往是对整个法律信仰的丧失。法律职业信仰,首先是法律从业者信仰自己的职业,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创造其他主体信仰的先决条件。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必须要让真才实学的名律师以及想出名的律师有生存发展的空间。假如某个律师要是没有人脉关系或人脉关系很差,即便其名气再大、水平再高也势必寸步难行,那么,谁也不会愿意在正途上多行哪怕一步,这与宣誓与否、心中有无神圣感恐怕无一丝关联。(桐子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