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李曙明
针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为提高中心区域社会面防控能力,广州市警方在市区主要路段设立54个固定岗、8个机巡组和16个截查点。截查点民警携带“警务通”,要求被截查对象出示身份证件,然后,将身份证件号码输入至“警务通”里,发现有“案底”的人员,将会严格盘查(3月19日《羊城晚报》)。 “走着走着,迎面来了两位民警要查我的身份证,还将身份证号输入读卡器中,查看是不是坏人,好吓人啊!”这是一位被查验过身份证的广州市民发的微博。其实,除非干过坏事,否则大可不必感觉“吓人”。相反,用这种方式把有“案底”的人“揪”出来,“良民”的安全将更有保障。关于这一做法,搜狐网作了一项网上调查,截止到3月19日15:30,82332人参与投票,认为“对犯罪分子有威慑作用”的有27860人。 不过,认可人数更多的调查选项是:“我是良民,不要这样侮辱我”,有38639人。有人认为“侮辱”的反应过于激烈,但按照有关部门的说法,警方并不对每位路人都盘查,“警员根据目测,仅对形迹可疑的人员以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截查”。从人堆里把少数人“拎”出来,意味着他们“可疑”,清白的人因此感觉受到“侮辱”,未尝不是一种正常心理反应。 震慑和打击犯罪,让部分人感觉受到“侮辱”,这些都是从后果角度说的。但结果好坏的评价,替代不了对这一做法本身是否合法进行考量。 关于警察查验身份证,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由于规定不甚明确,实践中出现一些争议,北京律师李方平和法学博士陈杰人先后为此与铁路公安“较真”,前者还于2008年与北京铁路警方对簿公堂。法院认为,警察查验身份证并未实际侵害原告权益,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判决也受到一些质疑。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第十五条关于警察查验身份证规定中增加一种情形:“(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而“截查点”难以归入其中。 如果说在居民身份证法修改之前,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在截查点查验身份证是否合法存在不小争议,那么,在法律修改为警方“扩权”之后,在法律规定之外的场合查验身份证,必须格外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