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周宵鹏 一辆奥迪Q7汽车在一条并不宽阔的街道上横冲直撞,将多人撞伤,驾驶员在民警到来之后仍拒不下车夺路而逃,最终驾车冲入公安机关院内。9月21日上午,发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的一幕令人触目惊心。 不仅在市区,在高速公路、国道上驾车行驶的货车司机中竟然也有不少“毒驾者”。《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北省公安机关获悉,近期,河北警方查处了多起毒驾案件,毒驾对公共安全已然造成了比酒驾更加严重的危害。 毒驾案件增多引发社会关注,“毒驾入刑”的呼声随之高涨。相关专家表示,随着化验取证技术手段的进步、民意基础的不断巩固,“毒驾入刑”的立法条件已经具备。在此之前,公安机关须继续严格执行现有法律规定,对“毒驾”始终坚持“零容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毒驾行为逐渐增多 发生在石家庄市裕华区的这起毒驾案件,警方将其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据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通报,21日9时59分,李某吸食过量毒品后,驾驶一辆奥迪Q7汽车在裕华区绿洲路上撞伤行人,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李某将车门及车窗锁闭,持一把剪刀顶在自己咽喉部位拒绝下车,身上有血迹。民警采取强制措施抓捕时,李某突然驾车逃离现场,在裕华公安交警大队院内,民警将李某成功抓获。 多段网传目击者拍摄的视频显示,在人流密集的道路上,民警追赶涉事车辆,车辆停下后,民警持枪多次敲打车窗,示意司机下车,不料奥迪车突然启动加速,最后冲入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交警大队院内,半个车身撞进服务大厅,大门玻璃破碎一地。 据了解,毒驾司机李某今年45岁,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目前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撞的5名群众已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1人腿部骨折,4人受轻微伤。 毒驾的并非只有私家车司机。 8月27日,河北省衡水深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对一辆山西重型半挂货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神情紧张,对民警的盘问闪烁其词。经尿检,司机蒋某及随行人员芦某的检测结果均为阳性,二人涉嫌吸毒,民警随后在车内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和吸食工具。两天后,深州警方再次查获毒驾货车司机,该驾驶员王某尿样检测呈冰毒阳性。 记者从衡水市公安局获悉,今年8月以来,衡水警方在高速公路、国道设卡检查,查获多名毒驾人员,仅8月25日至29日的5天时间,该市警方就连续查处了10名途经当地的驾驶货车的毒驾人员。 据了解,衡水警方查获的毒驾货车司机均对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表示为了避免在长途驾驶过程中犯困,会吸食一些毒品以提神。被查获时,这些毒驾司机大多语言混乱、神色恍惚、精神异常,在这种状况下驾驶货车极易出现危险行为。 “为了驾驶而吸毒,这些故意而为的毒驾案件是一个信号。”河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毒驾距离群众生活并不遥远,吸毒后驾驶车辆肇事肇祸已经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问题。 危害巨大处罚偏轻 据了解,随着吸毒人数和机动车数量的增多,持有驾照的吸毒人数自然增加,这意味着毒驾概率已经变大,毒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事故在多地出现,毒驾风险已然异常严峻。 有研究显示,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慢21%,尤其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毒品会让毒驾人员的反应时间变得更慢,甚至还会出现极度疲劳和严重致幻的危害,由此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甚至产生连环撞车、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到今年3月,全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已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基于此,必须对毒驾行为依法予以治理惩处。 2012年10月14日,河北高速交警查获首例毒驾违法行为。对于毒驾行为,高速交警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毒驾司机200元罚款处罚,就其吸食毒品违法行为移交地方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理。几年过去,对于毒驾的处罚并未有何不同。近期衡水警方查获的毒驾货车司机,也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措施。 “很显然,目前对于毒驾的打击处罚力度,距离毒驾的危害和公众的期待有些远。”河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现行法律,如果毒驾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或注销驾驶证件;即使毒驾造成了人员伤亡,也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而此刑的最高刑期只有7年有期徒刑。 实际上,现行法律对毒驾的治理“手软”的问题,已经在法律界形成共识。2012年,时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时表示,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的问题,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设“毒驾罪”。 2011年醉驾正式入刑以来,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之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与之相较,“毒驾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毒驾入刑”谨慎前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赵亮向记者表示,目前尽管有部分法律法规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刑法尚未对毒驾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人员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量刑。 “如果毒驾不肇事,不致人死亡或重伤,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依法以治安手段进行处罚,较低的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毒驾行为长期存在。”赵亮说。 在持这一观点支持“毒驾入刑”的专家学者看来,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应该体现出针对性和前瞻性,既然背景已经存在,时机也已经成熟,就应该考虑“毒驾入刑”,使这种比醉驾更危险的行为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罚,以有效遏制其蔓延态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赵亮认为,“毒驾入刑”不必打破现有的法律框架,不用依其自身特点而设立单独的刑事问责条款,应参照“酒驾入刑”,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以刑罚的方式进行惩治。 同时,赵亮也提出,“毒驾入刑”要规定毒驾所涉毒品的种类、吸食的时间等细节问题,在检测方面作出明确。“化验取证是目前‘毒驾入刑’的最大障碍。”赵亮说。 事实上,正因为存在这些细节上的顾虑,2015年的刑法修改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在针对“毒驾入刑”的调查研究中,各方对毒驾的危害和应当对其进行规范和依法惩治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是否要入刑,目前还有不同意见。尤其是目前只有几种常见的毒品可以做到比较快速的检测,大多数还做不到,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执法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毒驾入刑”还涉及到执法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关系。 “‘毒驾入刑’之前,要依据现有刑事立法对吸毒后驾驶的主体施以责任追究。”赵亮表示,这有赖于公安部门继续加大力度对毒驾进行治理和源头打击,推动形成长效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