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8月29日讯 记者蒲晓磊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修正案草案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要求,内容与授权决定的规定保持一致,拟在4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授权决定规定,上述改革措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该授权即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两年多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的有关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需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对“外资三法”作出修改,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高虎城指出,按照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也涉及此次修改的内容,建议一并作出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