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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解决司法行政化问题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文/图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30
摘要: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文/图 一起手机盗窃案,移送到检察机关时,犯罪嫌疑人突然翻供。这起案件有作案工具等物证,以前,承办检察官刘莉会给出批准逮捕意见,至于捕与不捕,由检察长审核决定。如今,在短短7天期限内,刘莉先是将笔录送到技术部门鉴定,又对犯罪嫌疑人

司法责任制改革解决司法行政化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文/图

  一起手机盗窃案,移送到检察机关时,犯罪嫌疑人突然翻供。这起案件有作案工具等物证,以前,承办检察官刘莉会给出批准逮捕意见,至于捕与不捕,由检察长审核决定。如今,在短短7天期限内,刘莉先是将笔录送到技术部门鉴定,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谎,结论出来后,直接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莉坦言:“改革后,捕与不捕由承办检察官说了算,权力是大了,但责任也更重了,一点马虎不得。”

  这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带来的改变。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基本建立,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85%以上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左右,办案效率和质量明显提升。

  让审理者裁判

  第一次在裁判文书签发栏写上自己名字,让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黎晓,这位从事一线审判工作20余年的“老法官”回味良久。他感慨道:“感觉真的很不一样。”

  过去,别说是像黎晓这样的普通法官,就算是庭长,都无法决定其所承办案件的命运——庭里所有案件需层层上报审批,裁判文书由副院长、院长乃至审委会定夺签发。检察院亦是如此。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不仅违背了司法亲历性原则,影响了司法效率,还容易造成“看似层层把关,实则人人不用负责”的局面,一些法官检察官推脱办案责任,损害司法公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从2014年6月起,中央政法委分三批在全国部署开展包括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内的四项改革试点工作。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

  让审理者裁判,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两年多来,各试点地区纷纷出台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办法、细则,修订审委会、检委会工作规则,制定权力清单,放权于法官检察官。

  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23个省级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官权力清单并印发执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权力清单,将侦监、公诉、职侦等8个业务条线涉及的304项案件实体决定权和程序处理权中的205项权力授予检察官独立行使。

  上海、吉林、海南等地法院着力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建立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基层法院许多案件由独任法官审理,裁判文书由其直接签发;审委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案件数量大幅减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去年共研究案件192件,比2014年下降了65%。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评价道:“司法责任制改革将多项权力下放至法官检察官,使他们能够更加独立地审判案件,有了独立的权力才能担负起他们应担的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案件怎么办,法官检察官说了算,大大提升了司法人员的尊荣感。33岁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文玉说:“再穿上这身法袍,感觉自己更像法官了,这给我带来强大动力,办案劲头儿更足了。”

  由裁判者负责

  犯罪嫌疑人涉嫌购买了一辆赃车,其本人认罪,也有相关旁证,但卖家始终没有找到。证据链上的这点小瑕疵,让青海省西宁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邓华玮忐忑不安。他说:“签发案件,责任重,压力大,办案时必须更加依法谨慎。”

  有权就有责,权责相一致。今年7月22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两高”之前发布的完善司法责任制意见明确,司法人员要对所承办案件质量负责,并细化了需要负责的具体情形。各地普遍出台司法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法官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追究。

  海南法院对每一个案件设定终身识别“二维码”,内含案件办理流程与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姓名以及案件判决时间、判决文书等信息,承办人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上海检察机关规定,主任检察官对承办检察官的案件未进行审核或对具有明显差错案件未尽审核责任的,与承办检察官共同负责。

  压实责任,倒逼法官检察官办案更较真,由“过得去”向“过得硬”转变。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舰洲说:“现在每天晚上躺在床上,脑子里都在一遍遍地过案子,生怕出错。”

  这种改变,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学恩深有体会。蔡学恩发现,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办案比以前负责多了。他说:“以往,案件开庭后到宣判,中间哪见得到承办法官呀!现在,律师不仅可以约见到法官,就案件充分表达意见,有时法官还主动找律师,就案件作进一步探讨。”

  办案更加负责的同时,终身追责也让不少法官检察官顿感“压力山大”。一些人提出,对错案类型、追责范围、程序等应予以明确,将徇私枉法与办案经验或能力不足严格区分开。

  权威专家指出,应看到司法有其自身规律和特点,受历史条件、技术水平、认知能力限制,人们对某一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会出现不同理解,不能一味归结为错案。

  今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确立错案责任追究标准,规范责任追究程序,建立不实举报的澄清、善后机制,使追责与必要保护相统一,给司法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办案质量提升

  前不久,在审理一起民事侵权案件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的3名法官对一份鉴定结论的权威性产生分歧。承办法官温志军申请召开法官会议,邀请本院有经验的法官以及鉴定行业的3名专家参加。法官会议围绕案件进行了充分讨论,让合议庭3名法官受益良多。

  没有了层层审批后,为弥补办案法官检察官某些方面经验能力的不足,各试点地区纷纷建立法官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资深法官检察官组成,必要时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研究探讨,提供参考性意见。

  放权而不放任,是各地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始终坚守的原则。各地积极完善司法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普遍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机制,防止出现选择性办案;充分发挥案管部门流程管理和质量评查作用,避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青海法院在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中设立“审判管理”模块,监督管理案件从立案、开庭审理到结案各个节点,如收到诉状7日内必须立案,接近时限系统自动报警,超出时限冻结案件,承办法官需作出解释并承担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将案管部门扩展为业务管理部,采取流程管理、风险防控、跟踪监督、质量考评等措施,以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所有案件集中统一管理,将办案活动置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中。

  各地还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