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亮点解读系列评论四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金建中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案件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利用互联网发布捏造的事实信息诽谤他人等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就在几个月前,今年的8月11日,浙江某市发生了一起网络诽谤案件。在当地一个全省闻名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有3名村民在浙江某网站上发布实名举报信,举报市人大代表、村党委书记徐某某违法低价转让农用耕地、侵占村里600万元等犯罪事实,引起网民围观,短时间内就达到2万多次的点击浏览量。徐某某得知后即向住所地派出所报案,经调查,发现这是一起由幕后策划者预谋、指挥,有具体实施人及帮助人的、恶意诋毁其的网络诽谤犯罪案件。 以往,对此类网络诽谤案件,由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难以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惩处。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诽谤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了惩治的范围与力度,在原刑法相应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将在网络上制造谣言进行诽谤犯罪等行为均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为执法和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行为人,包括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帮助人和管理责任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修正案(九)》在这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就很好地解决了网络诽谤犯罪的受害人在维权中举证的难题。 其次,《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再次,《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增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即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在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增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部分的修改,为打击类似文章开头那样的网络诽谤犯罪活动提供了具体的刑事法律依据。 也因此,在受理报案后,负责此案件调查的侦查人员表示,这起网络诽谤案件,一旦经过司法程序,使得参与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受到刑罚惩处,那么有望成为《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的一个标志性案例。 我国一直将法治作为网络治理的重要手段。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正式发出建设“网络强国”的号召,我国将如何从世界互联网大国迈向世界“网络强国”?法治将是不二的选择,法治也将是建设“网络强国”最有力的支撑。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又一标志性法律。其中还有不少惩治其他类型网络犯罪的新规定,都是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新规定,不仅直指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刑罚惩治“盲区”,也为建设“网络强国”、推进互联网建设与管理的法治化,提供了更加全面的刑事法律支撑。 (作者系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 《刑法修正案(九)》亮点解读系列评论一: 微信转发虚假信息也会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亮点解读系列评论二: 刑法修正案(九)让ID背后的责任更为彰显 《刑法修正案(九)》亮点解读系列评论三: 用法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斩断虐童“黑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