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扩大认可与执行台湾裁判范围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扩大认可与执行台湾裁判范围 2015-6-30 13:41:15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人民网北京6月30日电(记者 李婧)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六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有关情况。在发布会上,记者获悉,为适应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势,最高法起草了两个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民事裁判司法互助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这两份司法解释将于明天起实施。 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1998年以来,就台湾民事裁判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4个司法解释,有效减轻了两岸当事人诉累,为两岸经贸和人员往来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和两岸交往的日益密切,最高人民法院原制定的司法解释已不能充分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为更好地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使有关司法解释更加系统化、清晰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认可和执行台湾民事判决的规定》和《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裁决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于今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工作小组办公室郃中林介绍,新司法解释有如下特色内容: 一、在管辖上扩大了管辖的连接点。原来司法解释只是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这些法院才有管辖权。实际中有一些问题。比如一个台湾居民,本身在大陆没有住所,没有经常居住地,他也不是要求认可执行裁判,他只是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在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可能告诉无门,新司法解释基本完全放开,不管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只要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都可以。 二、适度放宽了案件的受理条件。受理条件方面,过去案件受理过程中除了要提供台湾方面的法律文书,还要提供经过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再经过大陆有关的公证协会认证,法院才给立案。新司法解释做了一个比较重大的调整,只要出具台湾地区民事裁判的原件,有申请书,就立案。在立案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提供有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请求大陆法院向台湾法院调查取证,让台湾法院证明判决书真伪。或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裁判文书真实性、有效性有疑问,可以通过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来求证,这样当事人可以及时立案。 三、便利当事人。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别人来代理参加申请认可和执行案件的诉讼程序,可在法官面前直接签授权委托书,或者当事人找大陆的公证机关公证这个授权文书是在大陆签署的,不需要再回到台湾去办理,更便利当事人。 四、更加注重了程序的正当性。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收到了申请人申请书以后,七天之内必须给人审查立案,只要立案了,应该连申请书,包括立案通知这类东西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不仅是申请人,也要给被申请人送达,这样被申请人至少可以知道裁判认可程序正在进行,也可以就此提出自己的有关意见。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在这些程序里面,所有形成的法律文书都必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过去这方面规定不是很明确。 五、区分了裁定不予认可和裁定驳回申请这两种审查结果。原有的司法解释只有裁定不予认可这样一种处理方式,但是一旦裁定不予认可,就像法院判决一样,相当于对实体问题进行了答复,以后当事人就不能就同一台湾裁判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而且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新司法解释作了区分,也就是:如果当事人提交了真实有效的台湾民事裁判文书,依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后发现具有不能被认可的情形的,裁定不予认可。如果只是因为文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不能确认,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裁定驳回申请,驳回申请以后还可以补证材料,再申请。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六、增加了救济的途径。如果受理法院作出了裁定之后,当事人不管是哪一方无论对裁定认可还是不认可,驳回还是不驳回,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当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一次复议。这是关于台湾民事判决认可和执行的司法解释的一个新增的救济程序。 七、对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裁判的期间,司法解释也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调整。一是特别明确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都按照大陆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申请、执行民事判决的期间,就是在台湾判决作出两年之内可以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比如离婚、亲子关系的确认等,在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上还有特别规定,就是不受期限限制,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认可。 八、扩展了认可和执行的台湾判决和仲裁的范围。台湾的所有民事判决一律可以认可和执行,裁定、调解书也都可以。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就民事部分作出的判决,特别是赔偿判决,也都是认可的。 日期:2015-6-30 13:4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