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徐硙)在25日举行的第12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上,张文显、王利明、崔建远、王轶等法学专家以“中国民法典编纂的若干重大问题”为主题,围绕民法典编纂的时代特征、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拉开了我国第5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大幕。此前,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始终未能完成。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表示,为什么要制定民法典、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如何破解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各种学理问题、制度设计问题、路径与方法问题等,是法学界必须认真思考和科学回答的基本问题和重大问题。“有必要在制定民法典之初就强调在基本问题和重大问题上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张文显说。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认为,民法典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和法治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文化高度发展的具体体现。 王利明主张,民法典要从多方面体现时代精神:第一,民法典需反映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快速性、广泛性的特征,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做出特殊规定。第二,民法典需反映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信息沟通成本降低、交易方式深刻改变的特点,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环境下实现对私权主体的周延保护。第三,民法典需反映高科技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民事主体权利受侵害风险增加的特点,有效保护无形财产权。第四,民法典需反映经济全球化时代商事规则全球一体化、法律渊源多样化的趋势,尽可能与国际接轨。第五,民法典需反映资源环境逐渐恶化的社会特点,重新审视财产权制度,在保护民事财产权利的同时,为不动产的权利人设置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第六,民法典需反映风险社会的特点,通过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制度发挥民法的事前预防功能,防止损害发生,避免损害扩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认为,我国民法典中应当明确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则缺位和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可能产生显失公正结果的问题。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不是平等的位阶关系,而有适用位阶的差异。因此,民法典不仅应当规定基本原则,而且应当阐明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和适用顺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表示,可以从学术和政治两个角度理解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关系。 此次讲坛由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共同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