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企业高管另类“捞钱术”:先借钱后拿贿赂款冲抵 企业高管另类“捞钱术”:先借钱后拿贿赂款冲抵 2015-6-19 10:49:38 来源:法制日报
近年来,一些国企或民营企业等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捞钱,手段各异花样翻新,这些企业逐渐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据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1年间,海航集团下属大新华轮船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旭东,负责承接马来西亚电厂煤炭运输业务,刘旭东主动向参与此项业务的嘉盛船舶经纪有限公司索要20%回扣,并且通过先向博马经纪公司总经理的赵某军借款80万元,然后以贿赂款予以冲抵的方式捞钱,共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296.569311万元。 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刘旭东有期徒刑七年;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吴某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赵某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6月17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把控运输业务大肆圈钱 据指控,2009年年初,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承接马来西亚电厂煤炭运输业务,海航集团下属大新华轮船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旭东是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此项业务的负责人。嘉盛船舶经纪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吴某建的该公司作为经纪公司参与此项业务。嘉盛船舶公司的业务佣金是每航次总运费的1.25%。 2010年7月某日,吴某建和刘旭东在上海市一起吃饭时,为了感谢刘旭东的帮助和关照及为了嘉盛船舶公司能够长期垄断此项业务,吴某建将一张存有30.039311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送给刘旭东。 2009年,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和杰森船务公司成立一家杰森合资公司承接马来西亚电厂煤炭运输包运业务。刘旭东是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此项业务的负责人,吴某建的嘉盛船舶经纪有限公司作为经纪公司参与此项业务。嘉盛船舶经纪有限公司的业务佣金是总运费的1.25%。 刘旭东通过吴某建,要求合资公司中的杰森船务公司将利润中的20%回扣给他,因当时煤炭运输包运业务的合同尚未签署,杰森船务公司和吴某建害怕刘旭东会拒签相关合同,便答应刘旭东要求。2011年8月间,杰森船务公司将23万美元打入吴某建的账户,吴某建将这23万美元兑换成150万元人民币后转到刘旭东的账户中。 先借钱后拿贿赂款冲抵 2009年10月,刘旭东以买房为由向博马经纪公司总经理赵某军借款80万元人民币。2010年5月,赵某军为感谢刘旭东在二人经营博马经纪公司时的帮助和关照,经商量后决定给刘旭东好处费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万元),刘旭东要求赵某军将这34万元人民币充抵原80万元的买房借款。 几个月后,刘旭东将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的一艘“巴拿马”型货轮租给赵某军所在的川凯租船公司,并向赵某军提出按租期每天提取500美元的好处费。因该船的租期为168天,刘旭东共获得8.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0万元)的好处费,刘旭东让赵某军将这笔钱充抵那80万元的买房借款。 记者了解到,拿贿赂款来充抵这80万元人民币借款后,还多出4万元人民币,2011年1月的某天,赵某军将现金4万元人民币交给刘旭东。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刘旭东身为公司工作人员,2009年至2011年间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6.569311万元;吴某建、赵某军分别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刘旭东共计人民币180.039311万元、84万元。对此,一审判决刘旭东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吴某建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赵某军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今日,海口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记者 邢东伟 通讯员 胡坤坤 日期:2015-6-19 10:49: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