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环保部:干部培训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伴读 环保部:干部培训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伴读 2015-6-18 8:30:1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环保部给干部培训立规矩 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伴读 法制网北京6月17日讯 记者郄建荣 干部培训也要建章立制。环保部在今天发布的新版《环境保护部干部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提出,干部在参加培训期间,除了不得外出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外,特别提出“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 《办法》称,干部参加单位组织选派的培训,培训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但是,干部如果参加各类非组织选派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办法》规定,非组织选派的社会化培训不得使用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对于培训主办单位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等类培训活动时,环保部的要求是,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违反有关财务规定虚报、转嫁、摊派、收取培训费用或擅自提高培训费用标准、扩大培训费用开支范围;未经批准擅自印发资格证、岗位证;出具虚假培训经历、学时等证明材料;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对这五类违规行为,《办法》指出,将由干部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办法》要求,参加培训的干部,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得请人代写,不得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办法同时强调,参加培训干部要按规定食宿,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 参加培训的干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参加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时、学历或学位;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办法》强调,对这四类行为,将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日期:2015-6-18 8:3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