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五部门:高校学费标准不得高于生均培养成本的25% 五部门:高校学费标准不得高于生均培养成本的25% 2015-6-17 8:34:27 来源:人民日报 五部门规范教育收费 高校学费标准不高于生均培养成本的25%
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明确高校学费标准不得高于生均培养成本25%,强调要切实解决补课乱收费、择校乱收费、违规招生转学、收受礼品礼金等突出问题。 《意见》对深化高校违规招生等突出问题治理进行了部署,严格转学条件资格、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等环节;加强对自主招生以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高水平艺术团、运动队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严禁公办普通高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严肃查处违规办学、虚假宣传、欺诈招生及乱收费等侵害学生正当权益的问题。 《意见》明确禁止中小学校和教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并将其纳入教育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严肃查处中小学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意见》还要求完善划片就近入学机制,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意见》提出高校学费标准调整要按照“平稳有序、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学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不高于生均培养成本25%核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不能因学费标准调整而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此外,《意见》要求各地各学校和广大教师抵制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还通报了2014年5起规范教育乱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重点督查的典型问题,包括河南周口第十九中学部分教师违规开展有偿补课问题、天津市实验中学违规向社会培训机构出租校舍和部分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问题、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和附属小学违规招生乱收费问题、山东济南大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取不规范问题、辽宁沈阳和平区南京街第一小学长白岛分校自立名目乱收费问题等。(记者魏哲哲) 日期:2015-6-17 8:3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