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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照,谁都可以使用?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6-10
摘要: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影视剧照,谁都可以使用? 影视剧照,谁都可以使用? 2015-6-10 15:21:07 来源:正义网 影视剧照,谁都可以使用? 专家认为,擅自使用影视剧照进行商业营销的,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赵衡 袁博 舒海 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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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照,谁都可以使用?

  2015-6-10 15:21:07  来源:正义网


影视剧照,谁都可以使用?

专家认为,擅自使用影视剧照进行商业营销的,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赵衡

  

袁博

  

舒海

  

姚雯/漫画

  门诊问题:盗印影视剧照侵权吗?

  专家观点:

  ◇影视剧中用于宣传、营销的剧照大多系影视剧摄制之外独立拍摄,因此剧照的著作权归属于摄影师或者制片人

  ◇演员可以通过主张肖像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演员在剧照中要主张肖像权,必须以观众可以清晰辨认为前提

  ◇使用者明知热门影视剧有较高的知名度,还在商品上使用辨识度极高的剧照,其宣传行为建立在制片人影视作品之上,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门诊专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袁博

  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舒海

  近日,据媒体爆料,热播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中的四位“小鲜肉”主演张翰、杨洋、陈伟霆、茅子俊的剧中形象被北京某食品公司偷偷地印在了外卖单上,冷血麻辣香锅、无情土豆丝、追命四季豆、铁手蒜薹炒肉……四“小鲜肉”摇身一变成了四大名菜。《少年四大名捕》的制片方借该剧的官方微博发表了一则声明,称盗印《少年四大名捕》形象的食品公司已严重侵犯出品方及相关艺人合法权益,要求该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微博及报纸上进行道歉,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相关责任。

  那么,食品公司盗印剧照的行为是否侵权?如果侵权,侵犯了哪些人的何种权利?当事人该如何维权?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袁博,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舒海。

  盗印剧照行为是否侵权

  记者:某些公司为什么要将他人剧照用于自己的产品宣传?

  袁博:剧照是用于影视剧宣传的单张或者一组照片,用以概括表现影片主要情节或人物形象,多在公共场所张贴,或刊登于电影刊物上,以达到向观众宣传的目的。由于剧照在宣传、营销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影视剧作品的制片人无不精心打造,通过对演员外型、服装、道具的设计和调整,结合影视作品的背景和情节,最终摄制出单张或者一组充满悬念和张力的摄影作品,无论从构图、角度、光线还是拍摄手法等方面都体现了极高的独创性,构成了摄影作品中水准较高的代表性成果。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影视剧照被他人擅自用于其他广告宣传的实例屡见不鲜。

  记者:谁拥有剧照的著作权?

  舒海:从现实生活看,影视剧中用于宣传、营销的剧照大多系影视剧摄制之外独立拍摄,由摄影师对演员的动作、表情、道具等进行多次调整,加入其他不适合在电影拍摄中出现的商业元素,从而达到宣传电影同时表现商业元素的营销目的。因此,剧照的著作权归属于摄影师(影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但独立拍摄的剧照并不当然属于制片人)或者制片人(摄影师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将剧照的著作权转移给制片人)。对于他人未经许可盗印剧照的行为,摄影师或者制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主张著作权来维权。

  演员对剧照也有著作权吗

  记者:盗印剧照的行为,除了侵害摄影师或者制片人的著作权,中枪的还有画面中的演员。那么,他们也能主张著作权吗?

  袁博: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就著作权法的层面而言,除非他人恶意对剧照进行图像处理后(造成演员形象被歪曲)再进行商业使用,否则演员很难通过著作权来进行维权。

  舒海:虽然不能以著作权主张权利,演员仍然可以主张肖像权。所谓肖像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以一定物质形式体现出来的自己的形象的人格利益。其中,肖像权包括肖像制作权、维护肖像完整权和肖像使用权。而肖像使用权,是指自然人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由何人使用其肖像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演员在剧照中要主张肖像权,必须以观众可以清晰辨认为前提,如果剧照在观感上难以认为与现实中的演员肖像存在较大一致,那么相应的权利主张可能较难得到支持。但是,从《少年四大名捕》的相关剧照来看,照片中的人物与演员真实肖像存在较为一致的辨识度。

  截屏并进行商业利用的行为有没有违法

  记者:在实践中,除了上述情况,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就是他人并未利用现成的剧照,而是在影视剧中截屏,并将截屏后的某帧照片(一般同样包含某个或者某几个演员形象)擅自进行商业使用。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袁博:对于影视剧作品被他人截图是否侵犯制片人的著作权,存在分歧。原因在于影视剧作品是一种连贯的视听作品,是由万余帧照片动态组成的,侵犯其中的静态一帧性质难以判定。但是,盗印剧照行为如果引起混淆,则构成对制片人的不正当竞争。

  舒海:擅自使用截图进行商业营销的,可能构成对制片人的不正当竞争。这是因为,使用者明知热门影视剧有较高的知名度,还在商品上使用辨识度极高的剧照,其宣传行为建立在制片人影视剧作品之上,系故意利用原告投入巨额资金、通过长期拍摄才获得的商誉资源,不劳而获地获取比其他竞争者更有利的优势地位,打破了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此外,盗印剧照也会使消费者误以为相关产品与制片人之间存在某种投资、合作、代言等关系,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

日期:2015-6-10 15:21:07 |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