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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发布有三种渠道 公众可直接推荐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6-04
摘要:最高法案例指导概况 ◆在人民司法制度建立初期,人民法院就十分重视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工作。 ◆1956年,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分类分批汇编案例用以指导审判。 ◆1962年12月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选
  最高法案例指导概况 

  ◆在人民司法制度建立初期,人民法院就十分重视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工作。 

  ◆1956年,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分类分批汇编案例用以指导审判。 

  ◆1962年12月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选择案例,指导工作”。 

  ◆上世纪70年代末,印发9个典型案例,具体指导全国各级法院纠正“文革”期间形成的冤错案件。 

  ◆1984年两次以文件印发《刑事犯罪案例选编》,对定罪量刑问题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向社会公布各类典型案例。 

  ◆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编选典型案例,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正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2008年12月,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国家司 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法制网记者李想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标准、推荐主体和程序。社会公众推荐指导性案例有哪些渠道?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全国四级法院发布的案例有何不同?这些案例对社会道德风尚、公序良俗有哪些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详细解答了这些问题。 

  建立指导案例电子信息库 

  指导性案例有哪些推荐主体和推荐渠道,是社会各界都非常关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实施细则,指导性案例推荐主体非常广泛,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界人士。 

  郭锋介绍,当前社会公众推荐指导性案例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比如一个案子是某个基层法院裁判的,已经生效,没有进入再审程序,可以向原审基层法院推荐,再由原审法院逐级呈报给所属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向最高法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进行推荐;第二种渠道是,公众可直接向最高法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办公室设在最高法研究室。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接到推荐意见后会通知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和理由,再逐级呈报到案例指导办公室。 

  除了推荐指导性案例的渠道,如何获知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关情况也是公众关心的问题。对此,郭锋介绍,最高法每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渠道主要有三种:在最高法公报上登载、在人民法院报上登载,在中国法院网上登载。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种司法公共产品,任何媒体都可以转载和宣传。 

  “最高法专门创办了中国案例指导丛书,每年出一本,不仅刊登指导性案例,还刊载承办法官所撰写的指导性案例理解与参照文章进行深度解读。另外,为方便各级法院法官、律师、社会公众查询和了解指导性案例,最高法已经决定加快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信息库和开放性网络平台,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查询、检索、编撰提供方便。”郭锋说。 

  以鲜活案例引领道德风尚 

  危险驾驶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侵权案……记者翻阅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汇编发现,指导性案例类型多样,其中不乏社会影响力大、公众知晓度高的案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培养全民法治意识的背景下,指导性案例将对社会价值和公序良俗产生怎样的示范引领作用? 

  郭锋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时说,指导性案例以生动、鲜活的实际例子,使社会公众更深刻、直观地了解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违法,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从而促进社会形成良好道德风尚和正确价值导向,这是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的重要功能之一。 

  郭锋以指导性案例32号张某某和金某危险驾驶案为例,通过这个刑事案例,明确了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认定问题,为依法打击将公共道路作为赛车场、竞技场的犯罪行为提供裁判规则,倡导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风尚; 

  又如指导性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了消费者知假买假仍然有权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这是为了鼓励消费者积极与消费欺诈行为作斗争,同时对违法经营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促使其个人诚信经营; 

  再如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又反悔,女方要坚持生出孩子的,无论孩子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婚生子女。确立这样的裁判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家庭伦理价值,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通过这些鲜活案例,可以进一步通过司法的引领示范功能,保障、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郭锋还提到,目前包括最高法在内的全国四级法院每年都会发布大量案例,和这些案例相比,指导性案例具有3个特点:一是产生程序严格。指导性案例必须经过推荐、审查、征求意见,还要经过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以最高法正式文件印发;二是表现形式规范。每一件指导性案例都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7部分组成;三是具有参照作用。指导性案例是各级法院法官裁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的案例。实施细则要求每个审判人员审判案件时必须要查询最高法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参考。其他案例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只有参考、宣传、研究、示范的价值。 

  指导案例不同于西方判例 

  为什么我国在成文法制度框架下还要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它与西方国家判例有什么区别?这是否意味着我国也可以“法官造法”?这些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引起广泛探讨和关注。 

  郭锋指出,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不均衡,常出现不同法官、当事人、律师对法律规定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实践中也存在不当干预法院和法官依法审判的现象,甚至个别法官也利用裁判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长期以来,最高法主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审判监督程序等方式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随着依法治国全面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统一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强烈。指导性案例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形象具体等特点,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审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判例,其与西方判例相比主要表现有三个特点。”郭锋说。 

  首先,运用案例对法律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是一种司法活动。指导性案例不是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的法官不能造法,只有立法机关才能依法进行立法。 

  其次,我国指导性案例有规范的产生程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编选、审查和发布,而英美国家判例没有这样的程序。 

  再就是,我国中基层法院法官审判的案件,也有可能被推选为指导性案例,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就可以推荐选拔为指导性案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只有最高法院裁判的案件才可以成为判例,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中基层法院审级比较低,所以事实上其裁判成为先例的情况比较少,这是我国指导性案例和西方国家判例主要的区别。 

  法制网北京6月2日讯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