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公益机构呼吁改革成人监护制度 公益机构呼吁改革成人监护制度 2015-6-2 10:20:2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成人监护制度致精神障碍者遭歧视公益机构呼吁
改革垄断性代理保障残障人士权利
制图/李晓军 □法制网记者王开广 近日,深圳公益法律机构衡平机构指出,现行监护制度是导致精神障碍者遭受制度性歧视的重要原因,并建议删改成人监护制度相关条款,改革垄断性代理,将“替代决策范式”转变为“协助决策范式”,保护残障人士的平等权利。 据称,衡平机构的建议有两个亮点,其一,改变监护制度中的垄断性代理,防止成年人的个人事务被决定、被代表。其二,删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限制保护模式该改改了
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监护有两种,一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二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而后者的对象主要是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 北京市京师律所婚姻家庭部主任魏绍玲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国现行的监护类型还是比较单一的,没有充分考虑到被监护人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差异,并且一刀切的替代决策范式并没有设身处地地考虑被监护人的平等权利,忽略了被监护人自我决定的权利,不符合现代人权的保护理念。 衡平机构称,现行监护制度是以“权利限制”的方式保护弱者权利,对成年精神障碍者民事权利进行严重的剥夺与歧视,违背了民法的平等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典》编撰过程中,不应再无视这种现实,应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民法总则进行关键性的修改。 衡平机构认为,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存在对精神障碍者的制度性歧视,给监护人套上过大的权力和责任,而被监护人仍然处于被替代,被决策的命运;国家对弱者权利保护的公共责任长期缺失,导致监护人责任过大、权力过大的结构问题,必须在民法总则中解决。 衡平机构创始人黄雪涛长期关注精神卫生法治问题,被评为“被精神病”公益律师。她认为,我国作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有很多法律改革任务,其中一项就是民法中的行为能力与监护制度。“以‘权利限制’的方式保护弱者权利,不符合现代立法精神。”黄雪涛说。
监护人肆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李敬介绍,对于不应收治却被收治的案例,精神卫生法中虽然有自愿诊断的规定,但明确了除自愿就诊外,监护人、民政、公安部门也有权送诊,特别是“危险行为及危险行为的风险”一款,已将自愿诊断原则打破。 “该法并没有具体说明由哪个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去客观判断病患或潜在精神障碍者的‘危害行为及其潜在风险行为可能性’,就给与相关部门与监护人送诊的权力,这很可能给强制送诊行为打开了方便后门。”李敬说。 在黄雪涛看来,精神卫生法实施后,很多符合出院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因为家庭和社会拒绝接纳而滞留医院,精神卫生法与民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尚未实现对接。目前的成人监护制度也存在缺陷,对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有利益冲突及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并无明确规定。比如,实践中,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财产多数没有登记造册,出现问题时,往往是一笔“糊涂账”,监护人肆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情况较为普遍。 黄雪涛同时指出,全世界唯独中国法律中存在“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这是对被监护人平等人格否定的制度设计,应予以删除。 针对当前精神障碍者强制收治程序中的乱象,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教授叶肖华则建议,必须改革成人监护制度,明确具体规定强制送治的标准,引入适当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建立精神卫生伦理审查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可作出是否实施强制住院治疗的决定;负责受理精神障碍者的申诉,监督强制治疗权的行使及解除,对于符合出院条件的,及时作出解除强制住院治疗的决定。
评判依据应是被监护人意愿
黄雪涛指出,此次修法的基本原则是改变残疾人长期以来因“限制行为能力”而导致法律面前不被承认,法律资格遭受剥夺的立法结构,将“替代决策范式”转变为“协助决策范式”。 魏绍玲表示,完全的替代决策范式很容易造成监护人的权利滥用,侵犯被监护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她认为,对被监护人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做出分级判断,辅以相应的监护类型是很重要的,也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衡平机构建议,删除“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律行为”的规定,同时在其他条款里,增加被监护人的意愿表示作为评判依据。 衡平机构同时期待,残障朋友们以“被监护人”的法律身份,对这些条款进行公开讨论和评价。 为此,衡平机构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了《修改民法典,改变被决定、被代表的命运》的倡议信,呼吁广大残障朋友积极参与对民法典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改变被决定、被代表的命运。 日期:2015-6-2 10:2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