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5月21日电(记者陈菲周立权)最高检21日要求更加注重提高行政诉讼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查时间,尽快作出决定,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法律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复杂性。21日在吉林长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检要求,要加强行政检察案例研究和指导,健全办案质量评查和保障机制,重点加强对再审维持原判案件的质量评查,重视查找自身不足、改进工作。 2014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行政诉讼法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中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包括行政诉讼监督制度进行了完善,不仅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而且明确规定了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 ——明确把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范围扩展到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环节,涵盖了行政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维护司法公正的任务更加繁重。 ——在原来抗诉制度基础上,新设了同级监督的检察建议制度,增加了对调解书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赋予了调查核实等监督手段。 ——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重大变化,涉及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涉及行政检察工作布局的调整、体系的构建,对完善行政检察制度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在下一步工作中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式,重视发现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裁判、调解和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