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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钺锋委员:应修法规定未满28岁不得担任检察官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16
摘要: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李钺锋委员:应修法规定未满28岁不得担任检察官 李钺锋委员:应修法规定未满28岁不得担任检察官 2015-3-16 9:01:46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正义网电(记者 靖力)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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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钺锋委员:应修法规定未满28岁不得担任检察官

  2015-3-16 9:01:46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正义网电(记者 靖力)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钺锋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经连续多年建议检察官法进行修订,今年依旧带来了这个提案。

  李钺锋认为,检察官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1年,时至今日,该法关于检察官管理、职业保障、考评机制、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修订。其中,完善检察官准入制度、明确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内容应是关注的重点。

  李钺锋建议,新检察官法一定要提高检察官任职年龄限制,未满28岁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目前,国内检察官的准入年龄为23岁,这显得有点太低。23岁,可能是很多年轻人刚刚走出校园的年纪,让这些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来担任检察官,难免让人不放心。”李钺锋说。

  李钺锋还建议,确立主任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是指经检察长授权,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享有一定范围的办案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李钺锋介绍说,根据目前国内检察机关的探索,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外的案件时,检察长可以授权主任检察官决定和处理,包括部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民事抗诉的案件。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主任检察官应当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联系到近年来群众关注的冤假错案,李钺锋表示,办案责任制相当于给检察官一种约束,使得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会更加注重程序、求真务实。放权的同时要有约束和救济措施。

  曾经当了近20年律师的李钺锋也支持检察机关尝试探索从法学教师、专家学者和律师中选任检察官,进一步扩大检察官来源的渠道,丰富和壮大检察官队伍。

日期:2015-3-16 9:01:46 |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