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两高报告同提呼格案:高法自责 高检反省 两高报告同提呼格案:高法自责 高检反省 2015-3-13 8:34:24 来源:新京报
昨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工作报告,都提及了呼格吉勒图案。周强在报告中称,对错案“深感自责”,曹建明则表示,“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 铁腕反腐、纠正冤假错案、深化司法改革……去年以来,涉及司法领域的几大焦点问题,今年的两高报告作出积极回应。 从制度上纠冤假错案成焦点 周强在报告“坚决纠正冤假错案”的章节中透露,去年,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08件,决定赔偿金额1.1亿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目前正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对于错案,周强称,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要求各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曹建明在“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段落也提到“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案”。他表示,“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吸取沉痛教训,健全纠防冤假错案长效机制。” 两高报告交出反腐成绩单 自十八大以来,反腐一直是百姓最关心的焦点之一。去年,司法机关“打虎拍蝇”,依法惩处周永康、徐才厚等一批高官。 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1万件4.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6.7%和5.2%。其中被告人原为厅局级以上的99人,原为县处级的871人。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判处罪犯2394人,同比上升12.1%。 最高检也通报了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去年共计查处41487件55101人,人数同比上升7.4%。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强化侦查、指挥协调等职能。 反腐成绩单 去年“打虎”超前4年总和 一年查办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十年来两高报告首次点名落马高官 新京报讯 (记者贾世煜)去年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040人。其中省部级以上干部达到28人,这个数字超过前四年的总和。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列出了这份反腐清单。 周永康、徐才厚案入最高检报告 据最高检工作报告表述,去年直接查办和直接组织省级检察院查办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案件,创历史最高纪录。 近年来的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2010年到2013年四年间,最高检共查办省部级以上干部26人。也就是说,2014年查办的省部级以上干部比之前四年查办的还要多2人。 新京报记者梳理2005年以来的最高检工作报告发现,近10年来只有2014年查办的省部级以上干部达到两位数,其余9年查处的省部级以上干部数量均为个位数,最多达到8人。 在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曹建明对周永康、徐才厚、蒋洁敏、李东生、李崇禧、金道铭、姚木根等落马官员进行点名。这是近十年来,最高检检察长首次对落马高官点名。2005年以前,曾经被点名的落马高官包括成克杰、胡长清、罗云光等人。 十八大以来4位副国级以上高官落马 据统计,十八大以来,已有4位副国级以上的高官落马,包括苏荣、徐才厚、周永康和令计划。其中,周永康和徐才厚已于去年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苏荣也已于今年2月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令计划案还在立案审查。 在最高检查办的领导干部中,职位最高的是原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去年7月,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被中纪委立案审查。5个月后,最高检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周永康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并予以逮捕。 新京报记者梳理近10年来的最高检工作报告发现,对于被立案侦查的领导干部涉嫌罪名的表述多为各类职务犯罪,其中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罪名。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尤其是自2009年以来,最高检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大。2009年,共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2014年的数据则为7827人,是2009年的两倍多。 报告变化 两高报告印上“二维码” 今年的“两高”报告,都印上了二维码,代表委员用手机“扫一扫”,就可以关注两高的微博和微信。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检察学会副会长樊崇义表示,司法公开越来越与网络手段紧密结合。他说已注意到两高在利用网络传递司法公开信息的举措。比如最高检设立网络信访,为群众信访节省了时间、经济成本。网络手段的运用使得司法公开更迅速、更便捷,同时司法公开的覆盖范围也更广泛、更直接。 解释说明占报告一半篇幅 今年的两高报告中解释和说明文字明显增多,占到报告内容一半以上。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检察学会副会长樊崇义表示,报告增加解读,并对特定案件进行了回放,这方便群众了解案情。同时,用活生生的案例来说明报告中的内容,也更加有说服力,数字和事实不容辩驳,有利于公众参与到司法监督中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认为,增加大量解释说明,有利于百姓更便捷地了解司法工作,这也是司法公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在北京、上海组建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办理跨地区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解决一些当事人“争管辖”和诉讼“主客场”问题,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设跨行政区划法院解决地方保护 法院人财物与地方“脱钩”,避免干扰司法 “当事人‘争管辖’和诉讼‘主客场’实际上说的是一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解释说,当一个纠纷出现的时候,有两个以上的法院同时拥有管辖权。此时,原被告双方都希望到案件能够在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审判。当被起诉方了解到对方已经起诉的时候,他可能也会对同一个纠纷提起诉讼,通过行使诉讼权来争夺主客场。这就是所谓的当事人“争管辖”和诉讼“主客场”。 那么,这个问题存在的根源是什么?在洪道德看来,主要是由于一些法院存在地方保护倾向。 “有些案子都想审,有些案子都在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分析认为,“争管辖”的问题之所以存在,一个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另一个原因是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影响。 事实上,当事人“争管辖”和诉讼“主客场”的问题由来已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曾在2009年出台《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该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去年12月,上海和北京相继成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率先成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在莫纪宏看来,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案件,可以解决原被告对法院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问题的担心。 何家弘认为,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过他表示,目前这一改革尚处于试点阶段,涉及的问题很多。而且,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全面推行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这么多年来,法院的设立都是和政府部门平行的。改的话只能在某些地区,以后也不可能所有的法院都成为这种的。” “这两年的司法改革在推行地方法院在人财物上逐渐脱离地方的掌控,这也是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干扰司法的措施。”何家弘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的,逐人审查;正在保外就医的,逐人见面、重新体检。 多举措关紧“提钱出狱”闸门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应该尽可能公开和透明 在去年的工作报告中,最高检就已经针对该现象部署了2014的工作重点。当时,曹建明提出,“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刑罚执行情况。” 而2014年也是我国司法机关屡次出重拳治理此种乱象的一年。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同时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等一系列规定,意在关紧不法分子“提钱出狱”的闸门。 截至去年年底,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213件252人。而在近日最高检公布的5个典型案例中,涉案人员均为公、检、法、司的干部。 从数据来看,这一系列举措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014年,全国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同比下降6.65%。其中减刑案件同比下降5.26%,假释案件同比下降23.81%。 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教授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在种种乱象背后主要是两个程序上的漏洞。 首先,是监狱方面提出的减刑报告,“这个报告是否能够提供以及其中内容如何,直接决定着犯人能不能减刑。”他认为,如果监狱方面的报告提供者收受好处,那么某个特定的犯人可能会被给予优待,甚至违规加分。 此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王公义曾对媒体表示,监狱系统里有一套非常严格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考核体系。他介绍,减刑、假释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就暂予监外执行而言,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谢佑平认为,第二个环节则是法院能否做到公正裁判。对此他建议,这个过程应该尽可能公开和透明,比如减刑程序的信息要公开。“法院应该尽可能公开审理,而不是书面审理。而检察机关有监督权,应该审查报告的真实性。” 日期:2015-3-13 8:3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