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详解如何确保“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详解如何确保“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2015-3-10 8:50: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中新社发 张斌 摄 中新社北京3月9日电 (记者 张子扬 蒋涛)对于中国现阶段如何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9日在回答中新社记者提问时,列举了三点新做法:一次一授权;明确授权期限;要求实施授权决定后的一定时期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 当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相关负责人在北京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阚珂表示,按照要求,立法要和改革相衔接,要主动地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在的做法是对于重大的改革,党中央决策,国务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拟订方案,全国人大就相关的立法问题作出决定,包括作出授权。 他说,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如期举行一次会议,国家的政治生活非常正常,全国人大的工作有序进行。 阚珂称,由于每两个月就可以举行一次会议,能够及时就改革的事项作出法律规定,完全能够适应改革对立法的要求,能够很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阚珂表示,当前,在立法和改革的关系上有新的特点和新的做法: ——一次一授权。比如2013年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实施和执行,2014年针对上海自贸区扩展再次做出授权,当然还包括天津、福建的自由贸易区。 ——明确授权期限。比如关于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期限就规定为两年。 ——要求实施授权决定后的一定时期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比如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实施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在做出改革授权时,对相关的改革方案也起到了完善的作用。(完) 日期:2015-3-10 8:5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