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布的司法解释,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