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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全国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13.4万余件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08
摘要: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20年全国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13.4万余件 20年全国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13.4万余件 2015-1-7 15:56:33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20年全国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13.4万余件 法制网记者 周斌 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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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全国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13.4万余件

  2015-1-7 15:56:33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20年全国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13.4万余件

  法制网记者 周斌

  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国家赔偿工作已经走过20年的历程。

  1月7日,法制网记者就20年来法院推动国家赔偿工作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

  记者:请您评价一下这20年来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

  陶凯元: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国家赔偿已经走过了二十年的风雨历程。二十年来,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发展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内容,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宪法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十年来,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国家赔偿审判职责,始终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处理了大量的国家赔偿案件。从1995年1月到2014年12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3.4万余件,审结12.5万余件。受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大批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和救济,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恢复,人民群众的法治信心得以重塑。

  二十年来,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高度重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做好国家赔偿法贯彻实施的配套司法解释工作。截止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国家赔偿审判司法解释20余件,司法政策、批复、答复、指导意见等160多件。特别是《国家赔偿法》2010年作了较大修改,进一步畅通求偿渠道、降低求偿门槛、扩大赔偿范围。与此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加快了相应司法解释的立、改、废工作,针对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案由、自赔、质证、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法律文书样式等系列问题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形成了统一化、规范化的国家赔偿规范适用体系,在确保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规范、审判工作透明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十年来,人民法院致力于以国家赔偿功能最大化、多样化为目标,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倒逼机制和监督制约功能,有力促进公权力机关规范执法、提升司法公信。各级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办案理赔、错案预防、追偿追责三位一体的方针,注重“防为上、救治之,戒为下”的赔偿工作理念,使公权力行使的错误得到及时纠正、损害得到及时弥补,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办事,不断提升公正执法水平。人民法院还通过案件评查、文书评比、司法建议书、国家赔偿白皮书等方式,发挥国家赔偿信息反馈和责任倒逼机制,推动执法办案源头治理,国家赔偿审判的积极影响不断扩大。

  二十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建设高效、规范、便民的国家赔偿审判的宗旨,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探索司法便民措施,延伸帮扶救助功能。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工作救济民权、慰藉民伤的司法功能,始终坚持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法治方向,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对于国家赔偿的新要求、新期待,注重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为民务实、廉洁公正的道路上不断前行。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法院创设了由立法、司法、财政、人事、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国家赔偿联动工作机制,对法定赔偿之外的受害人工作安置、恢复生产经营、补发工资以及建立社保等问题积极寻求解决之道,合力化解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司法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使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合理期待都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得到安置,促使矛盾得到化解、民心得到温暖。

  记者:20年来,国家赔偿工作风雨兼程、取得了很多的成绩,如何界定这项事业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呢?

  陶凯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改写了几千年封建社会“民不告官”、“官无悔判”的传统,结束了几千年来冤屈受害者不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历史,标志着宪法确定的保护人权、制约公权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庄严兑现,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担责、损害要赔偿”的现代治国理政理念的典型体现。

  国家赔偿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事关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的遵守和实现,事关宪法赋予公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神圣职责的贯彻与实施。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是根本法,国家赔偿法是宪法的相关法,国家赔偿将损害赔偿救济权与对公权力运行的司法审查监督权有效结合,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官”民矛盾、调和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的法律手段,是评价法治国家建设水平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工作的职能作用,不仅能传递司法尊重保障人权的温度,更能加强依法监督公权的力度,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养成依法行权、权责一致、违法必究的现代公权意识。

  从二十年来国家赔偿事业的发展来看,国家赔偿工作担当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依法保障国家赔偿请求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是化解官民矛盾,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手段。刑事冤错案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虽时有发生并侵害公民权益,但国家赔偿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在发现错误纠正错误后及时妥善处理,依法赔偿,能有效化解职务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矛盾,恢复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的信心,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促进了法治中国的建设发展。

  国家赔偿工作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它设计的初衷不仅在于个案的赔偿,也是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恢复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沟通人民群众与公权力机关的重要桥梁。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也不断增强,对公正司法、阳光司法的要求空前高涨,国家赔偿工作从赔偿看问题,以赔偿促规范,通过倒逼机制、监督机制不断提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公权力“关在笼子里”、“晒在阳光下”,对消除官民矛盾、化解官民积怨、维护司法公信力、树立国家公信力,确保法治中国的目标不断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国家赔偿制度化规范化体系的逐步健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丰富完善过程中,具有何种意义呢?

  陶凯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共有五个方面,其中包括两项重要内容: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20年来,根据实际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两次修改。这是健全国家赔偿法律规范体系最重要的体现。同时,各级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制定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和联合制定的国家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司法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解答等多达180多件;一些行政机关,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如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等等。这些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司法解释、部委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极大地促进了国家赔偿法律规范体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国家赔偿法律规范体系的逐步完善,丰富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宪法规定的民告官制度真正实现落地生根,有了鲜活的生命力和切实的执行力,开创了法治国家和责任政府的先河,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和重要成果。没有国家赔偿制度,就没有完整的法治国家的概念,就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国家赔偿法生效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从组织机构设置、办案程序、实体裁判标准、文书样式等多个方面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及时出台了关于国家赔偿法新旧法的衔接适用、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自赔程序、质证程序、立案工作和案由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政策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前,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之中。国家赔偿法治实施体系建设,在忠实于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不断丰富和提高法治品质,最大限度地汇集和体现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做到上下衔接、左右协调、明确具体、好用管用,增强了国家赔偿法的精细化和操作性,为国家赔偿审判建立了规范的工作制度,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正确实施国家赔偿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以适应人民群众对国家赔偿工作不断提出的更高期待,以解决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满足法治国家对国家赔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的要求。

  记者: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下了很大力气全面推进刑事冤假错案的平反纠正工作,一些典型的刑事冤错案件再审改判无罪和善后赔偿工作受到了公众好评,但舆论仍有高度关注,对这个问题国家赔偿工作有哪些应对举措呢?

  陶凯元:坚持原则、坚守法律,对冤假错案坚决予以平反和赔偿,并进一步做好错案预防工作,是人民法院应有的法治思维和责任担当。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以及去年以来的“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李怀亮案”以及新近平反纠错的“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等刑事冤错案件,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冤错案件虽然整体数量极少,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对司法公信力破坏极大。在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国家赔偿把冤错案件的刑事赔偿作为首要内容,把处理好冤错案件的依法赔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

  一是部门联动,充分保障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权利。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周强院长讲话指出:“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做好依法纠错、后续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有序衔接。”沈德咏常务副院长在总结讲话中提出:“要建立刑事审判与刑事赔偿的衔接机制,对于按照疑罪从无规则宣告无罪的案件,裁判文书要列明用以证明有罪或无罪的全部证据;对于可能宣告无罪进入刑事赔偿程序的案件,要将刑事赔偿纳入工作预案,依法启动赔偿程序,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下已经发布了指导性文件,明确要求国家赔偿工作主动与依法纠错工作相联系,在宣告无罪的同时,及时告知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切实保障受害人的知情权和申请赔偿权。这一点在“呼格吉勒图案”宣告再审判决时,相关法院已经实际做到了。

  二是及时审理,使受损害的权利获得及时救济。去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纠正的多起刑事冤错案件,赔偿请求人在申请国家赔偿后,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均在较短时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并依法给予赔偿。张氏叔侄、于英生、王本余、徐辉等案件,都是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并将赔偿金及时支付到位。国家赔偿工作以及时、高效的审判方式确保受害人在申请后能够尽快获得国家赔偿,以保证权利不受“二次侵害”。

  三是规范标准,确保冤错赔偿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例如国家赔偿法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也引发了较大的质疑,针对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除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等因素,还规定了“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的赔偿标准,规范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

  四是完善机制,确保刑事赔偿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通知》,今年还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联合起草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明确要求各高院加强赔偿工作预判以及与改判无罪的衔接,严格依法及时赔偿,对加强对下指导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围绕刑事冤错案件,形成上下联动,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冤错赔偿工作,切实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五是追本溯源,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的延伸作用。国家赔偿是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晴雨表,各级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报告和司法建议对冤错案件进行信息收集、原因分析、预测预警,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倒逼机制,有效推动相关执法和司法活动不断提升法治品质。

  记者:二十年来,国家赔偿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达到了高度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展望未来,如何期待未来国家赔偿工作的发展方向?

  陶凯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发挥国家赔偿法治功能,兑现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规范公权力运行,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时代背景赋予国家赔偿工作的重要使命。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国家赔偿工作当顺势而为,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不负时代使命和人民重托。今后的工作重点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法治思维,推动国家赔偿工作理念科学化。要强化权利救济理念,真正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切实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把国家赔偿工作为民请命、平冤理直、纠错正偏、积功累德的正能量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要强化公正客观理念,建立合理的国家赔偿考评体系,切实解决国家赔偿中的“立案难、赔偿难、执行难”。要强化能动司法理念,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积极营造良好的国家赔偿司法环境。

  第二,实行多措并举,推动国家赔偿案件处理规范化。要积极受理精心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用扎实的措施和过硬的作风解决国家赔偿领域的“六难三案”。要大力加强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协调沟通等各种手段,促使国家赔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避免程序空转。要深入推进国家赔偿决定执行工作,着力解决赔偿金支付难,确保国家赔偿决定得到及时执行,确保赔偿请求人不受 “二次侵害”,探索与相关部门联合协作,共同维护生效赔偿决定的权威。

  第三,完善机制建设,推动国家赔偿工作制度化。要完善国家赔偿工作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国家赔偿审判力量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尽快落实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完成国家赔偿工作机构的独立设置,并在配备审判力量时充分考虑专业的覆盖面。要完善国家赔偿追偿追责机制建设,严格依法依纪对负有责任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予以追偿追责。要完善国家赔偿倒逼机制建设,进一步做好、做细司法统计工作,科学设定统计指标,为全面总结国家赔偿工作经验、准确把握国家赔偿工作规律、推动解决国家赔偿工作面临的问题提供翔实的数据参考。要完善国家赔偿司法建议和司法审查报告机制,通过认真分析、梳理、总结形成错案的原因,充分发挥对这类案件的普遍警示效应。

  第四,提升司法能力,推动国家赔偿审判队伍专业化。要提升综合全面的司法能力,国家赔偿法官必须熟悉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业务,善于全面把握复杂案情和背景信息,能够在复杂法律关系和利益诉求中归纳诉争焦点,善于衡平公权力与私权益的特殊关系,做到慎重处理国家赔偿案件。要提升法律方法的应用能力,国家赔偿法官必须正确适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价值补充、漏洞填补、类推适用、利益衡量等方法规则,正确选择不同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要提升听证质证活动的驾驭能力,提高国家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和参与度。

  第五,深化司法公开,推动国家赔偿工作运行透明化。要强化国家赔偿程序的正当性,注重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推进国家赔偿裁判文书公开,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裁判文书审核与审批上网的工作机制,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信。要加强国家赔偿正面宣传和舆情回应,引导人民群众了解国家赔偿工作的特殊性,促使社会公众理解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法律精神和审判理念,以符合时代特点的语言和形式,传播国家赔偿工作正能量。

  第六,加强治理创新,推动国家赔偿工作效果多元化。要健全国家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则体系,为确保国家赔偿法的正确实施,要把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建设的重心转移到实体法上来,加强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等实体方面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制定,在侵权行为类型、违法过错判断标准、责任构成判定、责任形态划分、损害类型化和损失计算客观化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充足、更精确、更具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要健全国家赔偿案例指导体系,将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公布出来,对未决案件发挥指导、示范和参考作用。要推动健全国家责任体系,促进补偿、救助等其他关联救济等延伸措施法治化,避免困难群众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国家赔偿工作将以崭新的姿态、饱满的热情不断谱写事业的新篇章!

日期:2015-1-7 15:5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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