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司法职业如何定位 司法职业如何定位 2014-11-12 10:55:40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司法职业如何定位 我们不能因现实而放弃理想,但更不能因理想而扭曲现实。司法者的职业定位,一方面要以法理原则为引路星辰,但另一方面更需要立足于现实情境来查漏补缺 □廖奕 在现代社会,司法担当着守护正义最后防线的法治重责。但司法的权威不能自我封赏,亦非外力赋予,其植根于职业行为的内生权能。对司法者而言,这种神秘的权能比任何权力或权威都更为重要。这种权能孕育、集聚、凝结、弥散于司法实践全过程,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构成要素。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热潮中,司法职业如何定位?这是一个事关权能提升和全局战略的大问题。 从理想主义逻辑而言,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应当坚守法的精神,以合乎法理的伦理和论理完成案件的说理,让同侪信服,给公众交代。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必须是温和的倾听者,审慎的思考者,严格的解释者,清晰的阐述者,以及最终的胜利者:没有人可以随便质疑司法,法槌一落,案结事了。 有鉴于此,司法者应当做到:第一,胜任:具备足够的法律技能。第二,独立:免受一切内外因素干扰,包括个体性的决策独立和整体性的机制独立。第三,中立:保持心灵开放,避免偏见影响;独立是中立的前提,中立是独立的深化。第四,整合:将司法决定置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宏观背景中,以最高的职业伦理为标准,自我评鉴、理性反思。 然而,在现实中,这种理想主义的标杆,几人能够达到?我们不能因现实而放弃理想,但更不能因理想而扭曲现实。司法者的职业定位,一方面要以法理原则为引路星辰,但另一方面更需要立足于现实情境来查漏补缺。 作为新时期司法职业的定位箴言:平等是前提,平衡是关键,平正是归宿。 首先,就前提要求而言,作为裁判者,司法人员决不能有高高在上、舍我其谁的自负和自傲,必须具有基于平等原则的平常心。也许是过于崇拜西方影视剧中的那些大法官,当下中国的司法者多少有些“法律王侯”的自得感和优越心。如能将这种情感转化为法律裁判的动能,倒也有益无害,但问题在于,许多人缺乏转化,直接将其作为私隐的心理慰藉和特权表征,滋生了各种形式的司法懈怠、武断、官僚化与腐败风气。须知,作为中立的第三人,司法者并没有什么与众不同,尤其是在人民权力至高无上的国家,司法人员的服务职能与裁判职能是同出一脉的“活水”,都是为了源头的大写的“人”与“正义”! 其次,就专业素质而言,司法者必须在纷繁复杂的案件结构中,把握精确的“平衡感”。借助美国管理学大师埃德加·沙因教授的理论,司法者的角色类似于“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过程顾问”。当司法者接到案件,作为帮助解决问题之人,其有三种选择:一是作为提供信息、意见和服务的“专家”;二是成为负责诊断并开出药方的“医生”;三是专注于建立平等与信任关系、不断进行人际互动的“过程顾问”。结合当下中国现实,我们不难发现,三种不同类型的司法行为模式并存:“专家”的优势在于,以法律为精密计算的超级机器,彰显程序把控力;“医师”的特长在于,以法律为模糊处理的宏观背景,强调化解矛盾、重整秩序;而“顾问”的使命在于,以法律为过程导向的动态框架,在法情理之间探寻着神奇的均衡,既要做到合乎法律的规范,也要兼顾法律的社会效果。与专家和医生的角色不同,作为过程顾问的司法者,一开始就强调与当事人的平等、亲密、相互信任关系。在这种司法职业定位中,专家居高临下的知识权力和医生面面俱到的疗治承诺都没有市场,有的只是“就事论事”的深层交流,对核心问题的准确切诊,对关系恢复的积极引导。要让普遍的法律公义落地生根,在诸多个案中化为可见可即的公平与公信,离不开这种强调“过程”和“均衡”的司法职业定位。归根结底,司法裁判应成为一种传递诊断技巧,建设性介入,以使当事人有更强的力量自我改善的“赋权增能”过程。 面对法律纠纷,学院派专家可以做到纸面上的完美论证,但反复推论得出的“科学结论”可能徒有虚言,于事无补。一桩关于离婚效力的案件,专家型法官似乎只需告诉原告,离婚手续合法,即可大笔一挥,即刻下判。但原告的委屈有谁知晓?该当何处诉说?原告只能陷入无穷的追悔,为了生二胎、购双房,选择“假离婚”,却是弄假成真!而医师型法官可能付出了海量心力,从了解案情到依法调处直至事后家访,不断反馈。如同新时期的免费保姆,他/她们如履薄冰,全程追踪,生怕自己的一丝不慎,坏了大局,让正义蒙尘。但他/她们很可能“好心办错事”,因为其包办一切的姿态已让当事人产生了全盘依赖心理。司法一旦陷入家庭琐事的漩涡,任何细微的感情波澜,都会成为法院裁决的对象——试问,有限的司法资源如何承受得了这般的“光荣”?当过分的依赖变成无条件的包揽时,法律家长主义的阴霾势必盖过公义的光辉。更可况,医者即使都是妙手仁心,也有许多不能疗治的病症。 如果司法人员必须在“有为”和“无为”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那么,“过程顾问”的角色正好契合这种职业需求。就专业素质而言,法官必须富有专业技能,同时恪守专业伦理,尊重并遵循大众化的常识及人情。例如,案件正式审理前,可以通过圆桌会谈方式,增进各方相互了解和信任;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大可不必刻意制造紧张和拘谨,法官不妨来几句“高雅大度上档次”的玩笑,舒缓气氛,营造谐和;围绕判后的答疑与释理,不妨提供更多的可行性方案和策略,拓展司法建议的功能,彰显“恢复性司法”的功用。从始至终,法官都应是理性、中立、温和、亲善、可信任的伙伴和咨询者,无论是面对国家、还是当事人与公众,其言辞、举动、主张、理由、文字都应浸润对社会均衡的整体关切,富含对价值阐释的专业灵敏。 最后,就行为规范而言,司法的根本价值在于公正,作为平等、平衡基础上的总结性规训,“平正”不可或缺。在汉语中,“平正”既可指仪容姿态,也可指品格美德,还可指调整过程。对司法者而言,端庄平易的举止、公平正直的秉持、平衡矫正的程式——这些职业要求都重合聚焦于“平正”二字。对司法人员而言,“非淡泊无以明德,非宁静无以致远,非宽大无以兼覆,非慈厚无以怀众,非平正无以制断”(《淮南子》)。沈钧儒在1942年创办的律师事务所冠名“平正”,也是寄予了对新中国、新司法的渴慕向往。对于当下司法改革而言,以“平正”为核心职业要求,建构系统的行为伦理规范,势在必行。 日期:2014-11-12 10:55: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