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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培训机构学员维权:将广告性语言落实到合同中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06
摘要: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法官支招培训机构学员维权:将广告性语言落实到合同中 法官支招培训机构学员维权:将广告性语言落实到合同中 2014-9-5 16:29:28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9月5日电(见习记者 刘帆) 今天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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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培训机构学员维权:将广告性语言落实到合同中

  2014-9-5 16:29:28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9月5日电(见习记者 刘帆) 今天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在审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的相关情况。西城法院新闻办主任吴献雅主持了会议。

  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不过退款”、 “培训后即入职”、“北美外教”等招生信息漫天飞,其迅速发展与行业自律规范的缺乏、法律规定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频发,导致与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会上,民一庭庭长安毅昆介绍,该院近三年来受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达100余件,今年上半年收案攀升至53件,同比增长300%。数据显示,98%的案件被告为教育培训机构,其中,因合同未履行完毕引发的退费纠纷占62%,因服务内容与约定或宣传不符引发的退费纠纷占35%,因教育机构资质问题引发的退费纠纷占3%。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四难情形

  根据会上通报的典型案件,民一庭法官田晓昕介绍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中的四难情形。

  难点一:学员权益受损后寻求合同依据难。教育培训机构与学员在签订合同时不进行任何谈判,合同附有预交全部课程费用、试听合格后不予退费、购买课程有期限等严苛条件,且存在课程购买起点高、试听试学时间短等问题。

  难点二:学员起诉确定被告主体难。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教育培训机构在网站上的宣传名称、合同文本上的公司名称、工商登记名称、学费收据上的公司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在社会力量与学校合作办学时也存在两个合同主体,学员在起诉时如果选择被告主体不恰当,会面临因起诉被告不适格而被驳回起诉,或无法及时领到案款弥补损失的风险。

  难点三:学员挽回经济损失实现难。该院最近受理了34起学生家长诉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学费的案件,经法官现场调查,该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已“人去楼空”,学员交纳的学费少则一两万,多则十几万,损失巨大。

  难点四: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认定难。教育培训机构通过互联网等媒体使用蛊惑性、有吸引力的语言夸大师资能力和培训效果,而学员或家长往往凭借对广告的认识理解一时冲动签合同,一旦发现授课与宣传不符后,往往因无法证明上述宣传内容是否为教育机构自身承诺而使维权陷入困境。

  加大赔偿力度保护权益受损方

  安毅昆通报时表示,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采取了多项措施,力求保护受损学员的合法权益。

  在格式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学员的解释;在一方举证能力明显不足,表面证据与案件的客观真实相去甚远的情况下,加大调解力度,加强释明义务,促使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在教育培训机构无力偿债或“人去楼空”的情况下,适时追加被告或第三人,增加偿债能力,为学员弥补损失。

  同时,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判案时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条款,加大对培训机构违法欺诈行为的赔偿力度,增加其违法违约成本,从而增强对学员一方的保护。

  法官支招学员维权:将广告性语言落实到合同中

  在目前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尚无统一规定的背景下,田晓昕还提示学员和家长,在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注意审查培训机构的营业资质及办学许可,“对其广告中的承诺性语言应当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此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也将成为发生纠纷时保护自身的有利证据。”

  安毅昆呼吁,尽快制定行业统一规定,加强行业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紧出台行业统一标准和规定来规范培训机构的行为。“同时,加快建立相对集中的行业管理机构,防止多家共同管理时造成的管理不到位和互相推诿的情形。”

日期:2014-9-5 16:29:28 |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