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邹恒甫被判侵权助于厘清"说话权" 专家:底线不可越 邹恒甫被判侵权助于厘清"说话权" 专家:底线不可越 2014-8-22 8:56:0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邹恒甫被判侵权有助于厘清“说话权”
法学专家表示网络诽谤须担责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法制网记者刘子阳 8月20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 法院认定,邹恒甫系列微博言论侵权,判决邹恒甫删除涉事微博并在其微博首页公开发表道歉声明,连续7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两名法学专家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判决说明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等于乱发声,无论现实生活,还是网络世界,都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诽谤微博4天被转7万次 2012年8月21日上午9时许,邹恒甫发微博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餐厅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北大淫棍太多。”短短四天的时间,该微博内容已被转发近7万条。 8月30日,邹恒甫再次发布微博称:“我笼统地写北大院长系主任教授在梦桃源淫乱当然是太夸大了,我当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如此淫乱。我说话往往夸大,这是我的一贯风格。” 对此,北京大学数次作出回应,并在最后一次声明中表示,“这一罕见的恶劣事件,严重损害了北大的声誉和教师队伍的形象,严重践踏了北大院长、系主任和教授们的尊严,严重伤害了北大师生员工和校友们的感情,也伤及了梦桃源餐厅的无辜员工”,因此决定提起诉讼。 北京大学认为,邹恒甫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公然损害北大名誉,其行为构成对北大名誉权的严重侵害,给北大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北大起诉要求邹恒甫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微博中侵权文字,以公开、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而梦桃源公司认为,邹恒甫试图将其描绘成灯红酒绿、声色犬马的场所与事实完全不符,也要求邹恒甫删除侵权内容,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北大主体资格引发争议 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北京大学是否享有名誉权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因在于邹恒甫在微博中只提及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等群体,并没有直接针对北大。 邹恒甫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被告发表的批评少数北大教授生活作风问题的微博言论,与原告主张的名誉侵权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表示,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和公民都享有名誉权,此案中并没有指明特定的教授,因此以北大校方的名义起诉也是可以的。 本案主审法官陈昶屹认为,北京大学是以包括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在内的教师群体为主体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师德的正当社会评价同样构成北京大学名誉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对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名誉利益的侵害,同样构成对北京大学名誉利益的侵害。 “邹恒甫分别在微博中书面发表了两篇涉及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及相应评论的博文,但他未向法庭提交这两篇微博所披露的不正当关系存在的事实依据,故邹恒甫在涉诉微博言论中虚假陈述构成对北京大学诽谤的行为。”陈昶屹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尹志强告诉记者:“邹恒甫的言辞虽然没有直接针对北大,但从一般人的角度理解,他的目的是为了败坏北大的名声,客观上对北大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言论自由不等于乱发声 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网络微博已成为人们交流的重要方式,它比传统媒介更为快捷方便,但由于微博的开放性与自由性,对名誉权的纠纷与保护等诸多新问题也不断出现。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遵守现实中的普遍规则,自媒体时代传播更为通畅,但决不能逾越法律边界。”朱巍告诉记者,从法律角度来说,互联网领域的法律适用与现实没有本质差别,现有的法律制度和适用规则在网络环境下都可以同等适用。 尹志强认为,自媒体也是媒体,在侵权问题的法律约束和使用上是一样的,因此在微博上发言,同样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法院的判决在意料之内,任何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说话,都要付出代价。 朱巍表示,对不特定人的名誉侵权案件胜诉的情况很罕见,该案很具有代表性。 法制网北京8月21日讯 日期:2014-8-22 8:5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