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国土部:农村房屋土地调查按不动产登记要求进行 国土部:农村房屋土地调查按不动产登记要求进行 2014-8-11 8:48:27 来源:法制日报
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都要全面查清。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日表示,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农业部以及国家林业局首次就此项调查联合发文。 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对于宅基地调查,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利用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也要接受调查,房屋调查重点之一是权属来源情况。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农村房地调查是按照不动产登记制度要求进行的,其内容也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重点宅基地及农村房屋 根据国土资源部今天发布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以下简称调查方案),此次调查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 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国土资源部表示,主要是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 同时,还要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即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 在以上两项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 宅基地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情况 就权属状况调查,国土资源部要求,调查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对于宅基地调查,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国土资源部说,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查记录实际使用人。 同时还要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调查核实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房屋调查重点是房屋的权利人 国土资源部要求,在农村地籍调查中,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同时,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 “房屋调查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调查方案说,目的是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国土资源部表示,房屋产权状况调查,要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 “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调查方案表示对于在现行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应提供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等资料,对于实施后建设的,应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资料。 调查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进行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就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等5部门近日专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5部门表示,这也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通知说,为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通知要求,调查在系统建设中须充分考虑与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有效化建设的衔接。 违法宅基地须合法后方可发证 为避免政策“一刀切”,5部门明确要求地方以现有登记发证有关文件为基础,针对本省实际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通知》明确,各地在制定政策和指导意见时,应以化解矛盾、应发尽发为原则,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 通知提出,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 国土资源部表示,通过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是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农村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也为下一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了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法制网北京8月10日讯 日期:2014-8-11 8:4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