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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税务局拟设重大案件审委会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25
摘要: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省以下税务局拟设重大案件审委会 省以下税务局拟设重大案件审委会 2014-6-18 8:58:01 来源:法制日报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省以下税务局拟设重大案件审委会 本报北京6月17日讯 记者蔡岩红记者今天从国务院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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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税务局拟设重大案件审委会

  2014-6-18 8:58:01  来源:法制日报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省以下税务局拟设重大案件审委会 

  本报北京6月17日讯 记者蔡岩红记者今天从国务院法制办官网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2001年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各级税务局对具有重大影响、案情较为复杂或涉及金额较大的税务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过程。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办法要求,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稽查局应当在内部集体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税务行政处罚达到听证标准且被查对象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稽查局提请审理时,应当说明举行听证的情况。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理。
  办法还要求,经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案件,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规定,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日期:2014-6-18 8:58:01 |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