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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已取消审批事项不得再变相审批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6-24
摘要: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银监会:已取消审批事项不得再变相审批 银监会:已取消审批事项不得再变相审批 2014-6-24 13:18:07 来源:法制日报 银监会发文要求推进简政放权 已取消审批事项不得再变相审批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周芬棉为推进简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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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已取消审批事项不得再变相审批

  2014-6-24 13:18:07  来源:法制日报


银监会发文要求推进简政放权 
已取消审批事项不得再变相审批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周芬棉为推进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银监会近日印发《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抓紧做好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通知》明确,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后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通知》要求,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要做好衔接工作,严格约束和防范明放暗收等行为,理顺审批关系,建立监管权责对等的审批体系。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简化报告内容,规范报告行为,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
  《通知》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时,实行事后报告制,填写备案登记表,强调此类转任无须提交原岗位离任审计报告;跨行平级调动,由银监局审批的,应简化程序和材料报送要求。考虑监管实践操作的复杂性。
  同时,为避免出现审批标准不统一、过程不透明、审批随意性等问题,最大限度减小自由裁量权,《通知》还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各银监局应保持审核标准和程序一致,做到运作透明、程序严密,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严格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报送,除银监会另有规定外,不得附加要求。

日期:2014-6-24 13:18:07 |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