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4月28日,该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说明时透露,实践中,拦、跨、临航道建筑和非法采砂取土等活动造成碍航、断航的问题较为突出。 同时,有关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航道上的拦河建筑物共4186座,其中建有过船设施的仅有908座,能正常使用过船设施仅621座;桥梁共40972座,其中不满足通航标准的占70%。“万桥千坝锁大江”的状态早已引起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忧虑,近年来,抓紧制定航道法的建议或提案多次被代表委员提出。 航道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明确 从1995年酝酿起草航道法至今,航道立法已经走过18年的漫长历程。作为来自沿海港口城市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王中丙对航道立法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有着深切的体会: “目前我国的航道存在运输多头管理、航道发展规划滞后、航道划分和等级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形成不少碍航闸坝,造成航道中断。”王中丙建议草案中增加航道营管方面的规定,根据综合航道的区域性、重要性和技术等级,进一步明确航道的建设、管理、维护主体,实现同一区域、同一等级的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主体三者合一。 “‘万桥千坝锁大江’严重影响着航运。”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邦杰忧虑地说,在金沙江上游,从宜宾开始就是四级大坝,都是大型的水电站,上面的水电站更多,整个川西有50多座水坝电站,上千座小型水电站。这些大坝到底该不该建?合不合理?是不是应该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如果草案不能够明确航道管理的责任主体,即便立了法,执行起来难度也会很大。 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应具体 据交通运输部统计,全国航道里程达17万公里,由于碍航闸坝、水利、水电枢纽不断增加等种种原因,造成通航里程逐年缩短,部分航道通航条件弱化,内河航道通航里程缩短至12.3万公里,航道中断4万公里,缩短了近27.6%。 究其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亮权认为,主要是航道资源保护不力。虽然草案中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但是审议时,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还不够具体,应该与通航技术标准和资源保护实现有效衔接,从而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王中丙等代表还建议参照其他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设立航道岸线保护区,明确航道法要明确对航道的保护范围。 李连宁委员表示,现在的问题主要是规划和立项。他说,自1957年武汉长江大桥以后,长江上已经建有70多座桥,虽然是“一桥跨南北,天堑变通途”,但实际上埋下了后患——一条黄金水道被一座一座桥支离、割断,阻断了万吨轮船的运航,着实让很多“老航运”扼腕痛惜。李连宁希望,能够技术手段改造长江上的桥梁,就像三峡大坝,可以开闸放船。 处罚规定要精准、可执行 航道法草案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十条,处罚的数额从2000元以下到100万元以下不等。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担心,过于宽泛的幅度会增大执法的任意性,不利于严格执法。而且,法律责任当中几乎全都用的“可以”这样的字样,李大进建议全部改用“应当”,以提升法律的严肃性和操作性。 万鄂湘副委员长也表示,航道不像东西部之间有那么大的差别,可以全国统一执行一个标准。而且,行政罚款的幅度越大,自由裁量空间越大,寻租的空间就越大,建议取一个中间值,确保行政处罚的精准性和可执行性。 草案还规定了恢复航道的相关机制,但是鉴于海航闸坝形成原因复杂,且同行建筑物多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为有效推动复航,罗亮权等委员建议,草案增加政府应对海航、闸坝、复航工程中的通航建筑物建设予以资金补助,对要恢复通航或升级改造的也要给予资金支持等内容,否则将无法复航。 为依法拆除渔排、网箱、网具等违法建筑和暗排设施,确保航道畅通安全,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建议对破坏航道设施的,除了责令破坏者赔偿外,还要明确赔偿的时限要求,对阻碍航道或者严重破坏航道设施给国家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建议比照刑法中的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