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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5
摘要: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人大常委会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人大常委会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2014-4-25 10:50:4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全面保护数字环境中表演者声音和形象 人大常委会批准《北京条约》 法制网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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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2014-4-25 10:50:4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全面保护数字环境中表演者声音和形象
人大常委会批准《北京条约》

  法制网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席锋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的决定,批准了这一条约。

  根据《北京条约》的规定,本条约应在30个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3个月之后生效。目前,《北京条约》尚未生效。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已经基本符合《北京条约》的规定,有的规定还超过了该条约的要求。条约中规定的“视听录制品”的“出租权”及“广播和向公众传播权”,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以及关于“表演者”的定义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有一定差异的问题,可以对《北京条约》声明保留或者通过立法逐步加以完善,不存在批准的实质障碍。此外,批准该条约,不会额外增加我国应当承担的版权保护国际义务,对我国经济、政治、社会也没有负面影响。

  据悉,我国之前加入的保护表演者的国际公约,均不规范以视频形式录制表演的行为,也不保护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中国表演者在国外演出时,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在现场对表演进行录像,该国无制止的义务;同样,当载有中国表演者表演的数字激光视盘等“视听录制品”在国外未经许可被复制和发行时,中国表演者也无法在该国获得法律救济。批准《北京条约》后,已批准该条约的国家,就有义务向中国表演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

  《北京条约》由序言和30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延伸了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对表演者提供的保护,将利用“视听表演”的各类行为纳入《北京公约》的适用范围,赋予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里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针对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规定了表演者享有表明身份权、禁止歪曲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广泛的权利等。

  《北京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表演者应享有授权他人广播或向公众传播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专有权;缔约各方可以在其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的通知书中作出声明,将设定公平报酬权代替第一款中规定的权利,使表演者能从他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其表演的行为中获利。缔约方如果为公平报酬权的形式设定了条件,也应作出声明。对于该项规定《北京公约》允许保留。鉴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表演者的上述权利,因此在批准《北京条约》时同时声明:不受该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约束。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同时声明:不受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约束。香港特别行政区暂不适用,待其修改相关法律,符合适用条件后再行适用《北京条约》。

日期:2014-4-25 10:50:45 |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