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事件应向人大报告 法制网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汇报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最新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2日上午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大家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4月23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修改意见。 原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项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国务院也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