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附条件不起诉案被害人拟不可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案被害人拟不可起诉 2014-4-23 8:42:04 来源:检察日报 常委会关于刑诉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规定 本报北京4月21日电(记者郑赫南)今天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下称草案)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再自行向法院起诉。 草案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经研究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针对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给予其改过机会而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的特别程序,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中也只规定被害人申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因此,不宜在检察院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再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再行追究。同时,检察院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做好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工作,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申诉权。 草案还规定:根据刑诉法第79条第3款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日期:2014-4-23 8:4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