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商总局起草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经征求有关部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北京、上海、福建、重庆进行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28条,主要内容如下:
二是即时信息公示。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行政许可取得以及变动信息;(三)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四)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稿从以下方面规定了信用约束机制: 一是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通过企业年度报告中载明的所有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第十八条) 二是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将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二十条) 三是设立信用修复制度。规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情形,并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退出机制,为信用修复留出制度空间。规定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载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自列入之日起届满5年未再发生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情形的,不再公示。(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四是强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与公司法等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五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信用约束机制,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手段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认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奖励,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