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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单位转企支持政策出台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7
摘要:划拨土地可协议出让5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将获得一系列支持政策。中宣部等14家单位联合出台的相关规定获得国务院同意,4月16日对外发布。该文件的全称为《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执行
  划拨土地可协议出让5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将获得一系列支持政策。中宣部等14家单位联合出台的相关规定获得国务院同意,4月16日对外发布。该文件的全称为《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执行期限为5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这些利好政策涉及财政、土地、税收、养老保险等各个方面。

  资产损失可以核销扣除
  《规定》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切实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安全,严肃处理各类借转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安全稳定。转制后财务制度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制度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涉及划拨土地可协议出让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养老金差额5年内可补齐
  转制后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按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办法享受退休待遇。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转制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现有财政支持政策不变
  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适用于转制企业的现行财税优惠政策。
  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
  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
  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中”字头企业名称可继续使用
  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原单位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继续注册使用。
  转制后须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并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本报北京4月16日讯  
  □本报记者张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