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 史莲喜委员建议增加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以其他方式作证。 “这是借鉴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增加证人作证的内容。”史莲喜委员说。 草案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白志健委员说,这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有利于限制行政机关非法取证行为。但对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处在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而言,则有失宽容。由于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在证据的保存、举证能力方面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在诉讼中有选择地举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比较容易,而行政相对人在法庭质证中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反驳,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极为困难。因此,现实中一些行政相对人采用了偷拍、偷录等手段取得证据,此类取证方式并无法律依据,但有可能反映了事实,如果一律以非法证据为由予以排除,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行政机关以偷拍、偷录、暴力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必然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行政相对人以偷拍、偷录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却未必侵犯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因为行政机关有政务公开的义务。 所以,白志健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非法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