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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龙代表:连续五次提出有关法律监督的议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7
摘要:正义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 郑赫南)今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准备连续第五次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有关法律监督的议案。 早在2010年,时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陈云龙便已经领衔提出有关出台法律监督法的议案。“当时全国有多个省级人大出台了
    正义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 郑赫南)今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准备连续第五次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有关法律监督的议案。 

  早在2010年,时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陈云龙便已经领衔提出有关出台法律监督法的议案。“当时全国有多个省级人大出台了有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立法基础已经有了。”陈云龙告诉记者,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他一直坚持不懈领衔提出这一议案。 

  今年,陈云龙将议案题目作出修改,建议全国人大出台“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陈云龙坦承,这样修改是因为当前全国已有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或决议,为国家制定决议(决定)积累了经验。 

  之所以坚持,是因陈云龙坚信出台“决议”是推进法治中国,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重要内容和必要内容,具有重大意义。他表示,作为宪法明确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监督制度顶层设计,导致实践中群众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性质、地位认识不到位,有关机关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到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的“三个不到位”,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差距。 

  议案主要内容是: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对有关机关的配合、支持提出明确要求;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容、重点和手段方式;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陈云龙强调,“决议”应遵循“四原则”,即合理定位、有限监督原则,分工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时机成熟、切实可行原则。他还提出,要注重两个结合,一个是要注重与宪法、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当前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相结合,一个是要注重与实践中具体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相结合,使“决议”既要“站得高”,又要“抓得实”。 

  “在新形势和新环境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决议’的时机更成熟、条件更完备。所以,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我再次领衔提出这一议案。”陈云龙说。 

  据了解,围绕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陈云龙代表今年还将领衔提出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议案等其他三个议案。

责任编辑:介子推